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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类违法行为可举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13:42 海峡网-厦门晚报

  本周法律咨询专题:价格违法举报

  “低价倾销”违法吗

  读者:有同行经常不惜做“亏本生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吸引顾客。这种行为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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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以下13类价格违法行为可以举报: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牟取暴利;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行政机关乱收费;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举报应提供哪些证据

  读者:举报商家价格欺诈,应提供哪些证据?律师:《规定》第4条:“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一)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二)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第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一)举报内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管辖范围;(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价格主管部门对同一价格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四)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物价违法该向谁举报

  读者:我们想举报商家价格违法问题,应该找哪一级物价主管部门?

  律师: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有管辖权的两级以上(含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收到举报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受理机关。价格主管部门收到举报,予以登记,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其他举报,由本机关直接受理或者交由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交由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交办函。举报人来访或电话举报的,可以直接告知举报人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怎样才算举报办结

  读者:我前一阵举报一家商店价格欺诈,物价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但我认为,力度还不够,我可以再次举报它吗?

  律师:《规定》明确界定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办结标志:(一)举报人在举报办理过程中对举报事项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裁定的;(二)举报人、被举报人达成协商解决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三)举报人主动要求终止举报的;(四)被举报人已将多收价款退还举报人的;(五)应当视为办结的其他情形。

  举报办结后,对通过举报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举报办结后,举报人要求答复且有联系方式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再次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或者新的理由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不再受理。

  (记者张华 实习生吴勇义)

  法律咨询由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提供。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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