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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钟错案”的示范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15:44 金羊网-羊城晚报

  郭之纯

  8月26日,《南方周末》报道了一起很有意思的事件: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西泉派出所在处理一起盗窃案时,错抓了一名与疑犯同名同姓的人,但在戴上手铐押上警车8分钟后就察觉了出来。然而,这名被错抓者李鸣(化名)却拒绝摘下手铐,拒绝接受派出所及分局领导的道歉,提出要戴手铐拍照,要派出所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对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失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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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7万元的赔偿……等要求。公安分局与派出所对此感觉棘手,协商后决定求助于媒体,一方面自曝其丑,给被误抓者恢复名誉;另一方面也是希望能通过媒体“讨个说法”。

  和以往曾经发生的太多事例对比一下,只犯了8分钟的“错”,堂堂派出所就被一名普通公民“逼”到这种程度,真是有些不寻常。由此,这起8分钟错案的发生也就具有了不同寻常的价值,其警示意义鲜明而又丰富。

  虽然这起事件看起来像是一场“两败俱伤”的错误,但通读这篇报道,却简直有一丝欣慰的感觉———“祸兮福所倚”,谁能说这样的事件没有正面的积极意义呢?

  首先,派出所最终不得不“找媒体讨个说法”的尴尬、“无助”姿态,就让人觉得很“憨厚”很“平等”;而那位“李鸣”为8分钟的冤曲讨不到满意的公道誓不罢休的“折腾”劲,从另一个侧面让人感觉出公民权利空间的扩大———报道中,一位警官私下说:“过去抓错一个人,在对方屁股上踢一脚,他就高兴地走了,临走时还不忘说声谢。”———两相对比,假如把刁难、厚道等类词语暂且抛到一边的话,现在的状况,无疑是会让主张公民权利的人们感到格外欣喜的。

  这起事件也彰显了公权部门对舆论监督的日益接纳,而深层次的内容则是对民意的日渐敬畏。

  但笔者还想,当公权部门因为某种原因侵害了公民权利,犯了明显错误时,“自曝其丑”可否成为一种制度呢?

  也许是应该的。公权部门一旦损害到公民利益,“自曝其丑”还有很具体的益处:第一,有益于人们对公权行使过程中的可能弊端进行分析和监督,让人们知道在怎样的情况下是有可能被误解被伤害的,让人们可以及时发现某些公共措施、公共政策是否存在“公平死角”,从而予以及时的讨论、修正。显然,这是一种善治的努力。第二,这也是对公民权利最好、最彻底的张扬、肯定方式。设若能够如此,当然应视作是政治文明迈的一大步。

  从“责权对等”的角度,公权部门自曝其丑也有其逻辑合理性。比如,当公安部门漂亮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公民权利后,人们送锦旗、在媒体上予以表彰等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有些人因此而获得极大的荣誉和其他利益。既然如此,当事情做“砸”了时,为什么就不能曝曝光,向公民及全社会表示一下歉意呢?(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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