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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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18:0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