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18:0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