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禁止带饮料入内 律师称有违民法公平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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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9日01:27 北京晨报 | |||||||||
日前,涵盖101项具体细则的全国首部商业物业管理企业标准在上海百联旗下的百货商厦和约100家大卖场逐步推行。其中一条规定:商场、卖场的门岗有义务阻止顾客将饮料带入商厦、大卖场。据了解,若该标准运行顺畅,将向上海甚至全国推广。 据报道,制定该标准的百联集团华联物业管理公司有关人士解释,如果顾客拿没有开启过的饮料入店,极易与店中的饮料商品发生混淆;如顾客开启后饮用不慎洒在地上,容
记者就此采访了京城一些商场。大部分商场的态度是,非自选百货区一般不限制顾客携带饮料,但超市区一般劝阻顾客带饮料入场,主要是为了避免误会,没有从饮料洒落易造成人身伤害的角度考虑。而很多顾客则表示,可以接受商家的劝阻,但是对于以强制规定的方式禁带饮料不能接受。 对此,律师王名岳认为,作为超级市场的经营者,在选择这种经营方式的同时也要承担这种经营方式会带来的失窃、顾客人身伤害等经营损失。而采取这种措施无疑是通过加大对方责任来排除自己的风险,这是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的。 晨报记者李海霞 王小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