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市昨日举行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听证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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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9日03:08 现代金报 | |||||||||
金报讯 老百姓对职务犯罪痛恨之情,在宁波市昨天上午举行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听证会上可见一斑。原本是对《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听证会,却变成了声讨会,与会代表纷纷建言向职务腐败开刀。据悉,如果该条例顺利出台,宁波将成为浙江省第一个对预防职务犯罪进行立法的城市。 记者 蒋慧玲 王宽和 通讯员 曾祥生 摄影 周阳
16位代表为立法出“点子” 昨天参加听证会的,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也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律师界、企业界和其他行业的代表,共16人。代表们在发言中一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是当前最为突出的腐败现象,因此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十分必要。 参加立法听证会的代表们对条例中规定检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贿赂等不良行为档案等预防措施,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他们提出了许多具体修改意见。比如:希望把国家机关重要岗位的轮岗交流制度在条例中体现出来,明确职务犯罪的各种具体形式和各部门、单位的预防职责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切实让该条例成为预防职务犯罪的“高压线”。 在立法听证会上,宁波市人大代表、白沙街道的陈利珍及北仑区人民检察院的林新法认为,条例中还应该明确一点,那就是预防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人由谁来处分、由谁来履行,有必要确定一个实施处罚的责任单位,这一法律责任主体还不够明确;市民代表余成德认为,金融行业也应该被列入这一条例内。 市民代表仇君康建议,条例中规定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审计制度,是否应该实行二次审计,领导人在工作调动前审计,在卸任后也应该审计一次,这样才能查清楚到底有没有职务犯罪。 法院副庭长坐上被告席 8月11日上午,鄞州区法院执行庭原副庭长卢坚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坚犯有受贿罪、滥用职权罪2项罪名。因涉嫌受贿罪,卢于2003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据了解,卢坚利用其1996年至2003年担任鄞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其承办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收受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72000元及价值6100元的空调一台。 金融“硕鼠”截留资金460万 许红光侵占单位资金460万元特大经济犯罪案,8月4日在镇海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红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本报曾作过连续报道)。 今年32岁的许红光,捕前系镇海区庄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单柜员。自2002年6月至2004年3月期间,他利用经手、掌管储蓄业务相关资金及账目的便利,先后多次通过自制现金缴款单、签发与存根联不符的内部现金支票、私自销毁现金支票等方法,截留信用社资金共计人民币460万元。 高开低支经理私吞公款14万 宁波市镇海区保安服务公司原经理沈某通过高开发票金额、虚列购货品种等手段,侵占差额货款14万余元,近日被镇海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据了解,从2001年至2004年2月,镇海区保安服务公司曾先后向上海某电子公司、深圳某电子公司等单位采购电子保安器材。沈某时任该保安公司经理,他让供货方高开发票金额、虚列货物品种,然后将公司货款汇给供货方。供货方则将高于实际货款的差额资金返还,汇入他的个人账户。沈某以此手段,先后将本公司的144290元资金据为己有。 立法会让职务犯罪案件下降 刘建国(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近几年,宁波市职务犯罪高发、易发的领域主要集中在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和单位,如交通、建设、卫生、土地等部门,以及国家投资的一些公益项目。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关键是看领导重视程度。以往我们每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在170件左右,如果《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能够顺利出台,预防工作将走上法制化轨道,这个数字肯定会下降。 徐畅成(宁波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已经14年,现直接分管案件的查处和办理工作): 正是由于认识到了预防工作的重要性,近几年来,宁波市纪检监察、检察院等部门认真贯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积极探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机制和做法,各个部门和单位也在自己的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但是在预防的过程中也遭遇了一些困惑,关键在于没有立法。 虞祖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 通过立法,能够解决现在预防职务犯罪存在的职责不清、力度有限、监督乏力的问题,使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能够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规定,增强这项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新闻附件 今年上半年,《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征求意见稿形成。《条例》共分六章34条,包括总则、预防职责、预防措施、监督保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