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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传染病法凸显八大变化 乙肝携带者不再受歧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9日07:23 北京青年报

  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经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根据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隐瞒、谎报、缓报疫情将受法律制裁,乙肝携带者等不再受歧视……

  变化之一:非典、禽流感列入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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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将35种传染病列为法定传染病,并分为甲、乙、丙三类。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为乙类传染病,使列入法律的法定传染病达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

  变化之二:艾滋病降低管理

  法律将原来艾滋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但目前我国艾滋病防治的形势严峻,正处于防治的关键时期。社会上为艾滋病立法的呼声很高。今年人大会议期间由172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艾滋病防治法的议案。为此,传染病防治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治艾滋病的传播。

  变化之三:缓报疫情也将受惩处

  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了疫情报告不及时、传染病防治专业人员获取信息不畅通、掌握疫情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沟通不够等问题。这在非典暴发时尤为明显。修订后的法律对现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作了完善,并新设立了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修改后的法律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化之四:强化实验室安全

  今年春天非典疫情在北京再现,源于实验室疏于管理。修改后的法律加强了实验室的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按照法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变化之五:隔离有了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法律增加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为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针对禽流感发生时的需要,法律还增加授权,可以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禽家畜,以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变化之六: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

  一些医疗机构在传染病救治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对患者相互推诿、诊治不及时的现象,原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据此,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变化之七:乙肝携带者等不再受歧视

  现实生活中,非典病人以及非典疑似病人曾受到歧视,而乙肝病人在就业工作中遭受到不公正待遇,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变化之八:传染病病人个人隐私受尊重

  承担义务也应保护其权益。原传染病防治法没有规定保护传染病个人隐私,容易使病人及其家属的个人隐私在传染病预防和救治过程中受到侵犯,造成伤害。修订后的法律以人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作者:沈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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