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工资支付条例 拖欠工资最高罚款五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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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9日14:39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普德法) 今后,深圳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最高将处以5万元罚款,拖欠部分还将额外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在刚刚结束的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通过审议。由于采用较大市立法,这一条例还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批准之后即可正式实施。
《条例》一旦实施,用人单位可以实行周、月、年等为工资支付单位。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条例》明确,无故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以及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用人单位除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还要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