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开药限量 北京规定最多不能超一月用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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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9日09:02 深圳商报 | |||||||||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北京市财政局社保处日前透露,北京已出台市级公费医疗管理的新规定,《规定》明确,对全市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开药量不得超过一月的用量,否则就不能得到相应的报销。 针对目前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次有关部门规定,以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外购药品时,必须持加盖医院外购章的公费医疗处方,在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由于此前对公费医疗人员的用药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急性肠胃炎患者一次能开出半个月的用药量。新规定明确规定,对于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其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其中,行动不便者医院最多可以为其开两周的用药量,而离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的,可以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的用药量。 作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