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来电显示第一案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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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9日09:19 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电昆明市盘龙区法院日前对全国首例起诉电信来电显示案作出判决: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当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4岁的王卫宁是昆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1995年,他向电信公司申请安装了一部家庭固定电话,这部在当年并不具备来电显示功能的电话至今也没有申请开通这一功能。
“一天,一个朋友提醒我,律师给陌生人打电话一定要小心,因为对方有来电显示。我猛然醒悟:我最不愿意公开的家庭电话很可能早就暴露在很多陌生人、同行或被代理人家中的座机上了,这将给我的生活、工作构成潜在威胁。”这种不安渐渐变成一种惊恐:自己的固定电话很可能变成泄露隐私、被人利用的工具。他就此向10000号查询和投诉,未果,一气之下将电信公司推上了被告席。王卫宁明确表示,提起诉讼只为讨个说法,不要求一分钱赔偿。 受理此案的盘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享有该号码的使用权、支配权;根据《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人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其中,个人信息即包括联系方式。因此,王卫宁对该电话号码享有隐私权。 但法庭认为,我国法律界一般将隐私权归属名誉权,并对侵害名誉权有明确规定,即必须有一定的方式、必须造成一定影响才构成侵权。本案中,原告始终无法提供“来电显示侵权”后果的具体证据;同时,“来电显示”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沟通,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对社会发展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按照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原则,原告王卫宁状告电信公司侵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王卫宁认为,法院当场确定了两个明显事实———确定原告拥有电话号码的使用权及支配权,确定原告对该电话号码享有隐私权。既然自己享有这两项权利,用户就有权要求被告停止损害。他表示将继续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