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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发展与法律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9日10:05 法制日报

  民营企业发展与法律保护———《法制经济论坛(苏州)》演讲摘登编者按

  由法制日报社和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法制经济论坛”7月30日在苏州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民营企业发展与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中国投资环境学会副理事长田江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力等专家在论坛上发表演讲。苏州200多名民营企业代表与会。为了让更多的读者分享这次论坛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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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演讲,《民营经济》特辟专版摘要刊发,以飨读者。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江平

  一、国家法制环境的改善,是民营企业和私人财产法律保护的根本保障。

  我们国家的法制发展,应该看到既有自上而下的推动,又有自下而上的推动。恐怕在中国的情况下,自下而上的推动更为重要。我们国家的法制环境的发展有进步,但是也有退步,不能够看到我们在直线前进。但是只要我们的法制环境向前发展,是进两步退一步,那么中国法制环境的发展就是大有希望。

  二、正在制定和修改的四部法律与私人财产的保护有着直接的密切的关系。

  物权法的立法解决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保护问题;公司法的修改解决企业自由设立和股权保护的问题;证券法的修改解决财产流通中的权利保护问题;破产法的重新修订解决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这四部法律规定了如何保障企业的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和股权,企业家和政府管理人员都要密切注意,尤其是公司法、破产法这些法律里面所包含的一些新的制度,一些和国际接轨的制度。

  三、市场经济中民营企业和私人财产的保护,核心的问题是要制约公权力。

  我们讲财产保护,无非是讲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它包含了公民和法人两个概念,一个公司的财产利益受到侵犯,也是私权利受到侵犯。如果一个私营公司受到另外一个公司,哪怕它是国有企业的侵犯,仍然是两个私权利主体之间的侵犯。而一个企业受到公权力的侵犯,问题就很严重了。因为公权力太庞大,任何一个企业都没有能力能够跟政府机关来抗衡。所以如何对公权力进行制约是很重要的。

  四、公司法的修改将会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和自由。

  公司法有五种可能的改变:1、降低注册资本额。2、实行授权资本制,不要求一次交足。3、允许股权作为出资。4、取消了转投资的限制。5、允许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给你利益大,风险也大;法律给你的责任越大,给你的利益也要大。公司法修改给民营企业家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自由。

  五、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必须保护其流转的自由。

  侵犯私人财产的流通自由也就侵犯了财产权,这个观点需要强调。强调的理由:一,没有流通财产就没有增值,增值只有在流通中体现。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特别提出,要建立流畅的产权流转机制。如果股权不允许转让也不允许退股,那就是死的东西;农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不能卖,不能转让,也是死的东西。所以如何使财产的流通权利得到保障是很重要的问题。

  六、只有认真保护了成员的权利,才能保护私人财产权。

  为什么讲这个问题?因为我们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是公有制,但是过去长期以来把公有制绝对化,认为公有制就是公有,跟成员没有关系。现在看来,其中造成的问题太大,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了,农民得不到利益。所以这次物权法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精神,要把农村集体所有的权利和成员的权利挂钩,集体所有的权利要落实到成员的权利中。提出了成员的五大权利,即成员的利益分配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知情权、诉权,这五条保障农民权利的规定非常重要。

  七、对任何私人财产的限制和剥夺都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凡是涉及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和对私人财产实行征收必须有法律的规定。现有法律中征收私人财产的理由只有一条就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资企业法都规定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私人财产。市场经济有三大自由:财产自由、契约自由、营业自由。这三大自由都有一个条件,即遇到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限制。关键是社会公共利益如何界定,这是个很难的问题。

  八、任何私人财产的征收都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

  这也是一条基本准则。宪法的修改,在征收中只加了一句“并给予补偿”,具体什么样的补偿没有明确。我国现在面临两大问题,国家发展必然要征收土地,城市建设必须拆迁,这些都需要补偿。农民的土地给予多少补偿,城市居民给予多少补偿,这是最尖锐的两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矛盾最尖锐的就集中在这两个问题上。

  我们应该看到这一条原则:任何国家的发展,不能靠剥夺或变相剥夺农民的办法来发展。如果能够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能够使得我们经济建设、国家发展、城市发展不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利益冲突,以及尖锐的对抗,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九、当私权利受到公权力侵犯时应当有充分的法律救济手段。

  私权利受到公权力侵犯时,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我国没有违宪审查制度,无法到法院告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这就是问题所在:对于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不予受理,这就造成老百姓求助无门。所以,要修改行政诉讼法,使得政府所作出的适用于所有人的补偿办法或土地征收补偿金额,实质上侵犯了农民的利益和居民的利益时,应当允许通过行政诉讼的办法予以保护,法院可以将政府作出的规定予以撤销。

  十、财产隐私权的保护应是财产权保护的一个组成部分。

  现在出现了不少很有钱的私营企业主被绑架、被杀害的现象,被绑架、被杀害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有的可能是私怨,有的可能是其他什么原因。但是由于财富的显露而被杀害的,占相当大的比例。这就涉及一个很本质的法律问题,财产权具不具有隐私权,或者说在多大程度上具有隐私权。

  财产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隐私权性质。当然,私人财产绝对不能说都是隐私,有些必须公开,而且对某些人来说还必须公开。哪些是应当披露部分,哪些是应当保守秘密部分,法律要明确一个界限。这一条对保护私人财产权利很重要。因为私人财产一旦过分张扬,被社会公众全部曝光,对于私人的安全很不利,人们也不敢富了,富起来以后也怕被绑架被杀害。

  十一、私人财产和民营企业保护的手段必须是法制手段,而不是非法制手段。

  我国目前的保护采用非法制手段很多,如用公安的手段来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如用行政批示或纯行政手段解决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利用黑社会性质的手段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等。这些实际上都是非法制手段,规避法律的手段。所以最后要强调一条,任何权利的保护必须通过法制的手段来实现,用非法制手段来实现权利,虽然名义上是保护了权利,实质上是破坏了法制。以破坏法制来实现权利的保障,这可是因小失大,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破坏法制的后果。民营企业需要构建自治组织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力

  民营经济的法律保护问题涉及两个方面:其一是国家的责任,包括法律制度的构建和法律的实施;其二是民营企业自身的责任,包括自治机制和自治制度的构建。

  在我国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民营经济并未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首先,尽管宪法已经提高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但由于法律的不健全,民营经济应当具有和其他性质的资产平等的权利并未获得法律的承认和有效的保护。其次,因为我国的执法者和司法者还缺乏尊重和保护民营经济的观念,使得已有的保护制度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也会因为执法者或司法者的观念而产生误差。相信随着中国的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中国一定会建立起完善的保护私人财产和民营资产的法律制度,政府也一定会承担起保护私人财产和民营财产的历史责任。

  民营企业要改变自身的生存环境,提高社会对自己的认同程度,民营企业家所要做的,就是倡导作为一个对于社会有着重要价值的阶层所应当具有的那种道德情操,并且通过自己的组织来使这种道德情操成为一个阶层共同的精神财富。民营企业需要联合起来,构建自己的自治组织。在中国现阶段,民营经济的自治组织所具有的价值意义和社会功能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为社会提供一个信用评价体系,从而也为自身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2、为立法机关提供立法的条件,从而推动法律的发展和完善;3、推动民营企业家作为一个社会阶层所独有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的形成。现代产权制度和民营企业发展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

  我们今天面临的诸多问题是因为中国发展了,产生了不平衡,不平衡就有了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就有了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宏观调控及法律制度建设。

  现在社会面临一个多方面的发展不平衡,这是我们提出科学发展观的背景。面对不平衡,关键是我们用什么办法来对待不平衡并且把它解决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

  我们经过20余年改革开放,有了长足的发展,以后还将有更大发展。在这个时期,我们必须回答如何保护民营企业的问题,即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社会财富归属制度。十六大的报告说,我们要造就一个资本、技术、管理、劳动等各种要素的活力充分迸发,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社会局面。这就到了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社会财富归属制度的阶段。

  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不是民营还是国有问题,也不是资产重组还是上市问题。社会财富归谁才是现代产权制度的第一个组成部分。人民群众成为社会财富的直接主人,绝大多数老百姓有产叫作全面的小康社会。家庭财产普遍增加,首先是私人财富的不断累积,这个累积是普遍增加,因为绝大多数老百姓将有产。所以我们提出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不光是按劳分配,而且要按各种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各种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这点明确写在十六大的报告当中。绝大多数的老百姓都将通过劳动以外的要素来获得收益,所以我们要改革收入分配体制,所以十六大报告写着“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要受到保护”。今年两会修改宪法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就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法律不仅规范还兼有着调整的作用,落实到科学发展观就是如何调整。温家宝总理说,科学发展观不仅管经济,而且管政治、管社会、管文化;不仅管生产力发展、管经济基础,而且管上层建筑,管意识形态;不仅管当前,而且管长远;不仅是理论问题,而且是重大的实践问题。

  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科学发展观打算要实现“五个统筹”:统筹城乡之间的发展关系、统筹经济和社会之间的发展关系、统筹区域之间的发展关系、统筹经济交往与对外交往之间的关系、统筹人类与自然间的关系。这是对科学发展观的一个简要的诠释。十六大报告中一个重要词是“和谐”,在论述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目标、对外交往、人类和自然界关系这六大方面都用了这个词,我们全面奔小康的主要矛盾也主要集中在这六个方面。

  我们用什么眼光去观察和认识这些矛盾,如何解决这些矛盾,解决到一个什么程度?十六大报告用一个词叫“和谐”,十六届三中全会用了“统筹兼顾”。经过实践发展,我们认识到一个事物的本质,通过对客观规律的观察,我们得到一个新的认识:多样化、兼容、共存双赢。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状态,这个状态就是统筹兼顾、和谐、科学的发展观。

  我们过去认识到财富不均衡产生的矛盾,用否定一切原有的社会财富契约重新分配社会财富办法解决经济发展中利益群体的矛盾对抗。我们现在要做的是巩固而不是否定原有的社会财富契约。

  现代产权制度、科学发展观、法制和经济、民营企业这些概念,实际上,根本上是一脉相承,互相连接,有着非常深厚的本质的内在联系。他们的内在联系就是,现代产权制度和科学发展观。民营企业发展形势与投资走向中国投资环境学会副理事长田江海

  一、民营企业的作用不可低估。

  由于民营企业大多具有专、新、特、精等特点,能灵活多变地适应迅速变化的市场需求,所以民营企业在解决就业、技术创新、促进出口、活跃市场经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及体制转轨等方面,起了很大作用,是国有企业所不可代替的。

  二、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很广阔。

  民营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面临的机遇,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从我国历届人大文件可以看出,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这说明我们的体制和外部环境越来越好,对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提供了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要依法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快速发展,为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司法保证。人民银行行长周晓川也明确表态,如果农村信用被关闭,要允许新的金融牌照发放或者由民营资本进行兼并。从这些方面来看,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很广阔。

  三、民营企业、民营经济走向。

  (一)认清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当前宏观经济表现为热中有冷,冷中有热。民营企业在上项目时,要充分考虑整个宏观形势,到底提倡什么,抑制什么。

  (二)筹措投资资金。民营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考虑采取哪些筹集资金的渠道和方式。

  (三)选择具体项目。要符合科学发展观、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求规律、消费者的具体需求。

  (四)微观投资。不仅有企业本身的微观投资环境,还有地区所在的比较大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有硬环境和软环境之分。硬环境比如交通,通讯。软环境包括政策是否多变、政府效率如何、人的因素等。

  (五)增加人力资本投资。包括两个方面,教育、培训和卫生、保健。

  四、发展民营企业,关键在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大量的事实,得出一个结论:一个企业能否立于不败之地,关键在于管理。加强和改善管理,要注意人本观念。这涉及到企业文化建设,核心是如何待人。经营管理必须从方方面面考虑,使管理科学严密、合法合理、有人情味,这样企业就会兴旺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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