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温州市鹿城公安分局局长王天义受贿被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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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9日10:47 东方网 | ||||||||||
东方网8月29日消息:来自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消息:原温州鹿城区委常委、鹿城公安分局局长王天义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缓。王天义曾被称之为温州巨贪。 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天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所犯巨额财产来源
八月二十六日下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羁押在温岭看守所的被告人王天义,送达了该死刑复核判决。至此,这个查办审理了四年四个多月的“浙江首贪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查明,一九九五年至二000年间,被告人王天义利用担任鹿城区委常委、鹿城公安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接受林某、李某、姚某等十四人贿赂的款物,共折合人民币一百八十一点五二四万元、美元一万元,并为这些人在出售住宅、办理警用汽车牌照、减少酒店治安检查与办理安排工作、提职、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王天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一千七百五十四万多元。除去合法收入、受贿所得和孳息,王天义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财产共折合人民币一千一百二十六万八千六百七十二元多。 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天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王天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亦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巨额财产不明罪的量刑适当。但对受贿罪的量刑,根据王天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本案赃款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天义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省高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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