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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老工业基地振兴中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00:00 千华网-鞍山日报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调动各类人才在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犤2003犦16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老工业基地振兴中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辽委发犤2004犦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关于党政人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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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规模培训党政人才。有计划选派全市副处级以上干部到省、市委党校等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确保副处级以上干部五年内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三个月。选派局级党政一把手和优秀年轻后备干部到发达国家或地区进行短期培训;选派有一定外语基础的优秀党政人才到发达国家或地区进行中长期培训。提倡并规范在职教育,提高党政人才的学历层次。

  2、坚持干部挂职锻炼制度。定期从市直机关选派优秀干部到县(市)区挂职锻炼。每期一年,每批10人左右;定期选派新提任的局处级领导干部到市信访办挂职锻炼,每期三个月,每批7人左右。对近年高校毕业生直接考入市直和县(市)区直机关的公务员,每年选派三分之一左右到基层挂职锻炼。

  3、优化党政领导班子结构。注重选派年纪较轻、学历较高、专业性强的各类人才到各级领导班子。到2008年,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均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其中具有全日制大学以上学历的人员要由目前的27%提高到40%以上;市直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也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其中全日制大学以上学历的人员要由目前的26%提高到50%以上;市直局级领导班子党政正副职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要占有一定比例。到2008年,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三分之一以上市直党政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都要配备1名经国外留学培训一年以上的干部。建立结构合理的后备干部队伍,后备干部统一调配使用,领导班子成员出缺时,一般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4、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党政人才评价选拔机制。制定完善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领导干部的定期考核和日常管理制度,健全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年度考核制度,处级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述职,市直局级领导班子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做出政绩评价。全面实行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探索和尝试公开选拔党政正职人选工作,三年内公开选拔局级领导干部不少于新提拔局级干部总数的20%。实施辞职辞退制度,畅通干部“下”的途径。

  5、促进党政人才合理流动。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其他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十年的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党政机关内设机构正职和负责人、财、物及证、牌、照核发的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要轮岗。注重从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选拔优秀人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机关干部辞职领办或创办企业的,在离开机关五年内,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且有编制,可允许免试回原单位工作。

  6、提高长期在基层工作干部的待遇。对在乡镇党政正职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可享受副处级干部待遇。

  二、关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政策

  7、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社会地位。建立社会保护机制,认真执行保护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任何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得随意干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成立鞍山市企业经营管理者协会,依法维护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鞍山市每三年评选命名50名“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对被命名的人员,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和疗养,发放津贴5000元。

  8、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打破所有制界限,每年选派10名具有五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优秀人才,到国外短期培训;选派30名具有三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优秀人才到国内知名企业学习和锻炼;选派50名大学以上学历,45岁以下具有3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人员,到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进行学历教育或进行金融、财务、法律等急需、紧缺专业的定向培训;定期与国内外知名院校合作,举办MBA和高级项目管理等专业培训班或专题讲座。

  9、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资质认证评价体系。组建鞍山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心,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评定工作,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资格评定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标准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资质评价,对达到标准的颁发相应等级的任职资格证书,逐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化、选聘市场化。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信息库,为供求双方实现双向选择提供服务。

  10、创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体制。按照市场认可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提倡采取公开招聘、目标选人、市场化运作等办法选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在打破区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的基础上,坚持民主决策。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推行经营管理人员年薪制,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可以增发奖励工资,奖励工资可掌握在新创税后利润的10%以内。试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期权或股权激励制度。

  三、关于专业技术人才政策

  11、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评机制,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应不少于两周。用人单位应把人才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鼓励在职带薪学习,对攻读更高学历、学位或参加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培训的,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资助。

  12、加快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每年选拔培养10名市级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在科研开发、课题研究、专著出版、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支持。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出资,对45岁以下有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签订合同、违约赔偿的方式,定期选派到国外进行中长期专业对口培训或访问研究,学成后按合同回鞍工作。

  13、加大教育为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服务力度。积极鼓励引导在鞍高校调整专业结构和课程设置,扶持地方急需的专业,强化教育的服务功能。大力引进鞍山地区急需的高水平人才,充实到教师队伍,全面实施教师聘任制。三年内基础教育教师学历达标率实现100%。每年选派20名中小学校长、教师进行城乡、校际交流。

  14、改革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凡在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只要符合申报专业的条件均可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退休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职称评审或考试(新评定职称后,原退休待遇不变)。晋升职称时取消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的有效期限制。晋升初级职务时,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不作为必备条件。晋升中级以下(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时下一级职称不作为必备条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参加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可获得职业资格。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试点工作。

  15、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允许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缓聘或不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以非税收入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自主设岗、自主聘任、自主管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适当放宽岗位设置总量;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总量控制,总量内由用人单位自主使用。

  16、激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发挥。对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省级百、千层次人选,晋升一级工资;省级百人层次人选晋升正高级职称,省级千人层次人选及市级百人层次人选晋升副高级职称,在三年内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每年市级科研项目由省、市百千层次人选优先申报。鞍山市每三年评选命名50名“优秀专家”,对被命名的人员,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和疗养,发放津贴5000元。

  17、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今后三年,逐步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制度,打破干部和工人身份界限,由用人单位自主聘用,被聘用人员享受所聘岗位相应待遇,岗变薪变。规范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环节。对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实行人事代理,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未聘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提前退休,自谋职业的享受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有关减免税金和行政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18、支持各类人才从事科技开发工作。对在企业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人才,依照政策规定发放的工资、补贴、奖金不受企业工资总额的限制;其科研经费实行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凡获得由省级以上科研经费资助的科技人员研究的项目,受益单位应给予不低于50%的匹配资金。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人员进行重点扶持,为其提供一定的科研经费;在专利申请方面由市“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给予择优资助。

  19、鼓励科技人才以知识、技术、成果等要素投资创业。经法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及能创造或带动一个新兴产业的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占注册资金的比例不受限制,具体比例由投资各方约定。经所在单位同意,科技人才领办创办企业的,可在三年内保留原身份;到农村创办企业的,三年内既保留原身份又保留工资待遇。

  20、保护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收益。个人科研成果在知识产权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在与合作单位事前商定前提下,严格按约定分享。人才的职务发明、专有技术和科技成果应首先用于人才所在单位或鞍山的单位。支持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界定和明晰人才资本、产权及其归属。实行人才资本有偿转移。

  四、关于技能人才政策

  21、加快技能人才的培养。成立鞍山技师学院,培养高技能人才。充分发挥企业主导作用,利用我市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设备等资源优势,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对职工的全员培训;在三年内创建5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年选派20名市优秀技能人才到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进行深造。企业教育培训经费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企业成本。

  22、提高技能人才的待遇。被聘用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工资、养老、福利等方面可分别享受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实行政府津贴制度。对在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大赛中获国家前5名、省前3名的技能人才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并分别给予3000元奖励;对在鞍山市举办的不同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3名的技能人才可破格申报报师;鞍山市每三年评选命名30名“优秀技能人才”,对被命名的人员,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和疗养,发放津贴3000元。

  23、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改革技师考评制度,取消报考比例限额,凡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参加技师资格评审考试;对解决重大生产技术难题,创造一定经济效益的技能人才,打破资历限制,可破格晋升。完善鞍山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基地,凡在我市工作的各类具有职业技能的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均可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评审考试获得职业资格。

  24、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力度。每年选拔200名乡镇在职农业干部或农村高中毕业生,进入农业院校进行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实行村来村去;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各类农村人才到农业院校、机构进行短期培训。乡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每年要在每个村扶持5个以上农业科技示范户;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农业教育资源,定期开展农民科技培训活动,每年培训农民不少于2000人。

  25、提高农村人才待遇。做好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对获得农民技术员以上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允许其申请科研立项及技术成果评定。对示范作用明显,带动当地一个产业发展的农村实用人才,可打破身份、学历、地域界限,聘用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任兼职农艺师。鞍山市每三年评选命名30名“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对被命名的人员,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和疗养,发放津贴3000元。

  五、关于引进人才和优化人才环境政策

  26、大力吸引海外留学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时间及出国前在国内的工作时间,与来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直接进行认定。积极为来鞍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提供身份确认、就业推荐、录(聘)用手续办理、企业注册、专利申请代理、出入境手续代理、人事代理等“一站式”服务;留学回国人员及其从国外自带的工作助手、随归配偶和子女的落户、入学、就业等问题,由组织、人事、公安、教育等部门妥善解决。做强海外学子联谊会,加大与留学人员和团体的联系。

  27、积极引进国(境)外专家和智力。对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国外专家及从事科研工作或为鞍山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的外籍人员,给予签发有效期两年以上、五年以内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和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对为我市做出贡献的台湾科技人才以及来鞍投资设厂的台商、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给予办理五年以内有效暂住加注及多次入出境签注。凡列入国家和省引进国外专家项目计划的,为其提供往返国际机票和部分生活费资助。

  28、注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党政机关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可直接聘任相应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受编制限制,确定行政职务不受职数限制,工资待遇放开;到企业工作的,可直接认定和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来鞍工作服务的高层次人才,市政府发给特殊津贴;两院院士每月发放津贴3000元;国家863项目技术负责人在鞍承担项目期间每月发放津贴2000元;博士后进站工作期间,每月发放津贴1000元。来鞍定居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市政府连续三年的安家补贴(含三年的津贴):两院院士每月补贴1万元;长江学者计划入选者、博士生导师每月补贴5000元;全日制毕业博士研究生每月补贴3000元;政府聘任的特殊人才按贡献给予相应的报酬和奖励。

  29、加快博士后工作站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申报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国家批准建站的单位,“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提供1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建站单位按不少于1:1比例匹配科研项目启动资金。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招收博士后,企业项目博士后可以“全日制”在站从事科研工作,也可以在完成项目的同时,兼职从事其他研究工作,或实行“项目申领制”;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的科研及日常经费可全额计入企业成本。

  30、敞开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积极吸引普通全日制大学毕业生来鞍创业。凡愿来鞍的可以先落户口,后找单位,人事关系由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其全面代理,就业前免收两年人事代理费,来去自由。继续实施“村委人才工程”,通过全市统一选派与各县(市)区自主选派相结合的方式,引导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镇街机关招考公务员时,招考计划的40%以上将面向这些选派人员,镇街事业单位人员出缺时,主要从这些人员中录用。对自愿到我市贫困边远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应届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除直接定级外,本科毕业生每月可享受80元生活补贴,专科毕业生每月可享受50元生活补贴。

  31、支持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凡2003年、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首次就业的,凭毕业证、身份证、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32、鼓励各类人才来鞍领办、创办企业或进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对来鞍的各类人才,所带技术、项目、科技成果已转化取得经济效益的,受益单位可连续三年在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企业拓宽市场,打开销路的,可按当年上缴税收的2%奖励有关人员;使亏损企业扭亏为盈的,从盈利当年起,受益单位可连续三年在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个人。

  33、鼓励企业招收、引进各类人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当年招收、引进经人事部门认定的各类人才比例达到30%以上的,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兴办的经济实体,当年招收、引进经人事部门认定的各类人才比例达到30%以上的,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

  34、建立“鞍山市人才创业担保基金”。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拿出500万元建立“鞍山市人才创业担保基金”,开展人才创业贷款担保业务,解决其融资难问题。人才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人事部门推荐、担保机构审核、落实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后承诺担保、协议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单笔担保贷款的金额一般不多于3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担保机构免收此项贷款担保的保费,并对贷款到期后,按照足额偿还的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

  35、落实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各类人才签订合同,按时足额兑现工资和福利待遇,及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参保或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事宜。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解决。

  36、构建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体系。逐步实现全市人才资源共享和各类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的联网贯通,完善人才市场服务功能。积极引导各类人才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流动,建立社会化的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向境内外人才中介机构有序开放市场,大力培育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

  37、制定人才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度。将人才信息作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人才统计指标体系和人才统计年报制度。明确人才统计职责分工,每年由统计局负责对全市人才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8、建立“鞍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拨款800万元建立“鞍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计划,市人事局负责专项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监督,专款专用。各县(市)区都要结合实际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各用人单位也应列出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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