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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任职“门槛” “编外法官”成历史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05:17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人民陪审员制度步入法制化轨道

  作为中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人民陪审员制度已走过了70多年的历程,为我国的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但是,这一制度本身却一直缺乏完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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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规定,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因此完全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将会迎来崭新的发展阶段。

  关键词:权利 陪审员与法官享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通过的决定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行使权力,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专家认为,这些规定为人民陪审员发挥监督、制约作用提供了比较充分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资格 设人民陪审员任职“门槛”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陪审员同法官一样行使审判权,如果其自身水平较低,能力不够,将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一决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除要具备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外,还要求“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而根据有关方面的调查,现有人民陪审员中,有47.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7.2%具有高中文化,总体文化程度还是比较高的。

  有关专家表示,对文化程度的规定,是根据我国当前社会发展进步的实际情况,结合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实际需要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了我国地区的差异,特别是不发达地区人民陪审员总体文化程度较低的现实。

  关键词:产生程序 陪审员产生比照法官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在充分总结各地产生陪审员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比照法官的产生程序,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符合条件的公民,可由基层组织向基层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法院院长提出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同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专家认为,“上述规定明确了人民陪审员产生的法定程序,既避免了人民陪审员产生的随意性,又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关键词:公正性 让“编外法官”成为历史

  现实中经常是由法院指定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具体案件。但在实践中,少数法院出于方便安排陪审工作等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地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的人民陪审员,导致这些人民陪审员变相成为“编外法官”,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失去了其应有的群众性。

  为解决这一弊端,决定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表示,“这样规定,既能避免组成合议庭的随意性,又能有效防止出现‘编外法官’,从而体现出公民代表参与审判的公正性。”

  关键词:职责 人民陪审员违法将受惩

  处人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利,就必然要履行与法官相同的职责。为此,决定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专家分析,权责一致是这一决定的重要原则。“对于优秀的有显著成绩的陪审员,将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而对那些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或者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如经查证属实,将被免去人民陪审员职务。”

  专家强调,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必须公正司法。“如果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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