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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悬赏理应兑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07:28 新桂网

  北京望京西园教师夫妇遇刺案疑凶已于8月26日晚被北京警方抓获,据悉,有关线索是另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由于此案是近期北京警方发布10万元悬赏令后破获的第一个案件,赏金如何发放也成了市民关注焦点(据《新京报》8月29日报道)。

  笔者认为,悬赏理应兑现,契约必须得到遵守,即使是一个刑事上的犯罪嫌疑人,他仍然享有民事上的权利能力,可以根据契约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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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赏令,虽然用之于侦查的过程中,但是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悬赏广告,是以广告的方法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以报酬的要约,而有关的当事人一旦完成广告要求之行为,契约即成立,也就享有了广告上载明的权利,侦查机关也就有了给付赏金义务。我相信北京的侦查机关会认真地兑现自己的诺言的。

  悬赏广告在承诺后应该得到兑现,这本是私法中的一个常识。如果这样的线索是一个普通百姓所提供,如果这样的悬赏令是由普通的公民所作出,我想任何人都会毫不犹豫认为应该兑现赏金。但是遇到本案这样的特殊情况,竟然引起争议,说明我们国家有关民法的理念还没有能够深入人心。

  我们难以接受一个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在民法上是平等的,都负有信守契约的义务,甚至我们也难以确信一个犯罪嫌疑人与普通公民一样也能享受契约带来的好处,所以当本案的线索是由犯罪嫌疑人提供时,我们对于“悬赏广告必须兑现”这种私法中的常识产生了怀疑。这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普及民法知识的重要。

  在本案中,有关的当事人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侦查机关是公法上的刑事侦查机构,有权力命令别人服从自己,但是在民法上其又仅仅是一个公法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其他公民在公法上有服从侦查机关侦查工作的义务,但是在民法上公民与侦查机关又都是承担自我责任的平等主体。

  笔者认为,契约必须遵守,即使是一名犯罪嫌疑人,其也有权利享有契约上的好处,即使是国家机关,也不能免除其契约上的义务。在这一点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与普通人的权利同等重要。我们今天关注悬赏令的执行情况,其实也正是关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江苏 邹云翔

  作者:邹云翔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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