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不再是摆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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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07:57 天津日报 | |||||||||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获得通过参与审判同法官有同等权利陪审制度步入法制化轨道沈路涛张旭东邹声文 作为中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人民陪审员制度已走过了70多年的历程,为我国的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但是,这一制度本身却一直缺乏完整、系统的法律规定,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 一些人民陪审员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或“陪而不审”,或“乱陪乱审”; ……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200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提交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拟定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这个决定最终获得通过。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通过的决定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据专家分析,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仍应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审判权。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听取来自业外人士的意见,丰富思维判断。”有关专家表示,“同时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客观上会对法官形成一种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作用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 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行使权力,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专家认为,这些规定为人民陪审员发挥监督、制约作用提供了比较充分的法律保障。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沈路涛张旭东邹声文(据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