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8分钟错案”的警示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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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09:2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8月26日的《南方周末》报道了一起很有意思的事件: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西泉派出所在处理一起盗窃案时,误抓了一名与疑犯同名同姓的人,但在将其铐上手铐、押上警车8分钟后就察觉出来。然而,这名被误抓者却拒绝摘下手铐,拒绝接受派出所及分局领导的道歉,提出要拍照,要派出所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要求给予7万元的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失赔偿等。公安分局与派出所对此感觉棘手,决定求助于媒体——方面“自曝家丑”,并给被误抓者恢复名誉;另一方面,也是希望能通过媒体“讨个说法”。
和以往发生的事例相比,只犯了“8分钟的错”,堂堂派出所就被一名普通公民“逼”到这种程度,真是有些不寻常。由此,这起“8分钟错案”也就具有了不同寻常的警示意义。 虽然这起事件看起来像是“两败俱伤”,但通读这篇报道,却有一丝欣慰的感觉——“祸兮福之所倚”——谁能说这样的事件没有正面的意义呢? 首先,派出所最终不得不“找媒体讨个说法”的尴尬,其无助的姿态,让人觉得很“憨厚”、很“平等”;而那位被误抓者为8分钟的冤屈讨不到满意的公道誓不罢休的折腾劲,也让人感觉到公民权利空间的扩大。报道中,一位警官私下说:过去抓错一个人,在对方屁股上踢一脚,他就高兴地走了,临走时还不忘说声“谢谢”。两相对比,假如把刁难、厚道等类词语暂且抛到一边的话,现在的状况,无疑是会让主张公民权利的人们感到格外欣喜的。 这起事件也彰显了公权部门对舆论监督的日益接纳,而深层次的内容则是对民意的日渐敬畏。比如,从报道中可知,在这起事件里媒体是被期待为“解困者”的。笔者认为,这无疑反映了公安部门接受舆论监督意识的增强,以及对舆论监督的依赖——依赖舆论监督,深层次的意识当然是对民意的敬畏。在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意义上,这种意识的萌生和日益突出,值得欢呼。 但该起事件的发生还有更为重要的提示意义。笔者在想,当公权部门因为某种原因侵害了公民权利、犯了明显错误时,“自曝其丑”可否成为一种制度呢? 人非圣贤,由人组成的公权部门当然也非圣贤,偶尔犯些错误在所难免。此时,勇于承认错误并不会降低威信,相反,对错误进行搪塞却有可能引起人们的反感。而且,这还不仅仅是个“形象问题”,用在个人身上,就是“修养问题”,也可称做是公权部门的“修养问题”。 公权部门一旦损害到公民利益,“自曝家丑”有很具体的益处:第一,有益于人们对公权行使过程中的可能弊端进行分析和监督,让公众知道在怎样的情况下是有可能被误解、被伤害的,让公众可以及时发现某些公共措施、公共政策是否存在“公平死角”,从而予以及时的讨论、修正。显然,这是一种善治的努力。第二,这也是对公民权利最好、最彻底的张扬、肯定方式。设若都能够如此,当然应视为是政治文明的一大步。 再有,从责权利对等的角度,公权部门“自曝家丑”也有其逻辑合理性。比如,当公安部门漂亮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公民权利后,人们送锦旗、在媒体上予以表彰等已是司空见惯,有些人因此而获得诸多荣誉和其它利益。既然如此,当事情做“砸”了时,为什么就不能曝光、向公民及全社会表示一下歉意呢?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公权部门也是更应该讲“修养”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