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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权力:从部门行政到公共行政的必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09:2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据新华社8月25日报道,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和学位条例的修正案草案已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此间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这意味着中国进一步通过法律修改约束政府权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以往立法多是由职能部门起草,往往带有部门色彩,实际上存在着通过立法来强化部门利益的现象。这次修订将淡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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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的审批权限,从立法上对行政权力加以约束。

  众所周知,政府权力有着天然的扩张冲动。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之进行约束,是维护政府权力和公众权利平衡的要求。

  本来,行政审批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当行政审批制度发生变异的时候,就可能出现行政审批片面地服务于行政意志的“偏好”,把行政审批制度转化为方便行政管理、增加行政收费的手段。在实践中,这种变异的行政审批制度不仅不能发挥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反而可能破坏公共利益,而且,其程度甚至比来自于市场和社会的更厉害。在政府管理方式从管制型到服务型模式的转变过程中,在由政府本位、官本位和计划本位体制向社会本位、民本位和市场本位体制转变过程中,要实现从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变,淡化、规范行政审批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事实上,能否弱化部门色彩,主要取决于能否遏制部门利益的膨胀。当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偏离了公共利益的导向,以追求部门自身局部利益的形式来变相地实现个人利益的时候,部门利益就出现了。可以说,部门利益已经构成了部门行政向公共行政转变的最大障碍。部门利益的存在,将可能导致机构调整“摁下葫芦起来瓢”,处于一种精简与膨胀的循环之中。同时,它还使政府职能转变举步维艰,使政府职能难以及时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的定位上来。而现实生活中,依然有一些部门热衷于在职责交叉与职责延伸中浑水摸鱼,乱中取利。还有少数单位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明目张胆借依法行政之名行“依法打架”之实,使得某些行业管理处于某种冲突之中。也是由于部门利益的存在,使得一些部门急于借立法之机,巩固原来的职权,争夺社会经济发展后产生的新的利益,直至造成政出多门之顽症的久治不愈。

  部门利益的存在,与行政权力的公共性是根本对立的,它违背了政府公共服务的宗旨,损害了政府的权威与形象,降低了政府工作的效能。为了克服部门利益这种公害,必须消除“部门职权利益化”与“部门利益法定化”这种部门利益的独特实现方式,必须实现从部门行政到公共行政的转变。

  这次对九部法律的修改,实际上是从立法上来约束政府权力,淡化行政审批。无疑,这不仅是实现从部门行政到公共行政这一转变的要求,更是实现从部门行政到公共行政这个转变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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