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法律修正案被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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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09:35 新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8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土地管理法等10部法律修正案,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主席令,公布了这些法律修正案。新华社受权播发了这些法律修正案及修改后的法律全文。 据介绍,行政许可法公布后,公路法等九部法律中有些行政许可规定,已不符合行政
此外,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通过,使这部法律与今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保持了一致。 这些法律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分别是: ———公路法修正案将原法律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司法修正案删去原法律的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证券法修正案将原法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票据法修正案删去原法律第七十五条。 ———拍卖法修正案删去原法律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五项。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案将原法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业法修正案将原法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 ———种子法修正案将原法律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 ———学位条例修正案将原法律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将原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