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不得歧视患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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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11:39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
本报综合消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经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据此,隐瞒、谎报、缓报疫情将受法律制裁,乙肝携带者等不再受歧视……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为乙类传染病。修改后的法律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据北京青年报)歹徒闹市公然袭警抢枪重庆警方辗转16省市成功破案(来源:南国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