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博士跳槽到温州 原单位索赔2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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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11:43 温州新闻网 | |||||||||
已在温州某医院工作的陈博士现在很苦恼。(夏子昂/摄) 温州新闻网8月30日消息:虽然来我市某大医院工作已经10多天了,但陈博士的心还一直揪着他的原单位南京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向他索赔23万元“培养费”。面对如此高昂的索赔,陈博士显得很无奈。
1988年,陈某从南京某医学院毕业分配到该医学院的附属医院工作,1999年,他通过考试到复旦大学医学院(原上海医科大学)深造。 2年后,他完成硕士学位课程又考上该校的博士生。 今年6月份,陈某通过博士论文答辩,顺利毕业,并跳槽到我市的一家大医院工作。 然而,正当陈博士向原单位打辞职报告时,原单位却向他出示了23万元的索赔清单,并交到江苏省人事厅人事仲裁处请求仲裁。面对如此巨额索赔,陈博士不禁吓一跳。 记者从南京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提供的索赔清单上看到:赔偿该医院1999年8月到2001年3月份发放给陈博士工资的一倍18946元,2001年4月份到2004年7月份3倍的工资77781元;20倍的学费,计12万元;其他费用18230元,共计234957元。 原来,1999年5月20日,医院与陈某签订了《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合同》。双方约定,陈某在上海学习期间,享受与医院其他职工一样的福利待遇。但合同中规定,陈某毕业后必须返回原医院工作满8年,若年限未满便要求调动,医院不为他办理调动手续。此外,陈某必须赔偿医院在他学习期间支付的工资、奖金和差旅费,并按20倍赔偿医院支付的培养费用,还须退还医院提供给他的住房。 2001年3月,陈某拿到了肿瘤学专业的硕士学位。经单位同意,他继续留在上海攻读该专业的博士学位。但单位又要他补充约定,陈某若毕业后不回单位工作,除20倍赔偿培养费用外,还要3倍赔偿单位在他学习期间支付的工资、奖金和差旅费。 陈博士告诉记者:这是计划体制遗留下的问题,如果当时他不签订上述协议,他就无法深造和完成学业,所以他只好签订协议。 为此,记者采访了陈博士委托的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洲。 王律师认为,20倍赔偿学费,3倍赔偿单位在他学习期间支付的工资、奖金和差旅费,医院与陈博士签订的这份协议有失合同的公平原则。 同时,如此巨额索赔不利于现代社会的人才流动。 陈博士表示,原单位要求的赔偿数额实在是太高,让人无法承受。原单位让他去深造,并支付了他工资和学费,他愿意合理赔偿原单位损失。但到目前,原单位对陈博士提出的转移档案的请求一直未予办理,对此,陈博士也向江苏省人事厅人事仲裁处对原单位提出了申诉。(温州商报记者阿妙)(来源:温州新闻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