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骨龄鉴定少年负有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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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11:46 每日新报 | |||||||||
“少年毁灯”后续报道玉琪李浩王搏 新报讯【通讯员玉琪李浩记者王搏】昨日,记者从公安机关了解到,鉴于毁灯少年张春讲不清自己的真实年龄,连日来民警积极联系有关技术部门,对该少年进行了骨龄科学鉴定,现已确定其年龄在15岁至17岁左右,基本上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该对其暴力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负有刑事责任。
但由于毁灯少年长期流落街头,而且说话语无伦次,对自己的行为不能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所以公安部门解释说,如果毁灯少年患有精神疾病,将不能送进救助站接受救助,而应该由精神病管理部门负责收治,对此民警还要对该少年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进行鉴定。 一旦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结论确定其患有精神疾病,还要取决于他毁灯时的具体精神状态,如果确认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在其精神病理的支配下进行的,根据《刑法》将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如果他是在正常的精神状态下实施毁灯行为,那么将难逃刑事制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