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四次修改选举法 候选人要与选民见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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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14:44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8月30日电 8月23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检察日报今天刊文介绍了此次选举法修改的四个主要内容。 据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自1979年重新修订后,先后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作过三次修改。此次修改是该项法律的第四次修改。这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四点。
一、直接选举增加预选程序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解析:目前选举法在关于直接选举中确定代表候选人的程序上存在模糊的地方,对于如何酝酿,什么是较多数选民,都没有明确规定,在现实中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增加预选程序可进一步发扬民主,防止“暗箱操作”。 二、加大贿选处罚力度 第五十二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获得选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二)用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择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法中违法行为的人,或对于提出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三、让候选人与选民“亲密接触” 第三十三条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在选举日必须停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解析:虽然选举法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现实中,有不少选民反映都是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投票,这无形中使民主打了折扣。因此委员们建议规定候选人应该与选民见面,发表简短讲话,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并给选民印发介绍材料,让选民在明明白白、心里有底的情况下投票,选出心目中的代言人。 四、选区十分之一选民联名可罢免代表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十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但人口特少的选区的联名人数不得少于30人。如果原选区选民的十分之一多于100人,原选区选民10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解析:按照选举法原来的规定,只要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提出罢免代表的要求,罢免起点之低导致现实中出现新一届代表刚选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还未召开就有选民提出罢免要求。这使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常工作受到干扰,因此应适当提高联名人数。(据检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