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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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14:59 新华网 | |||||||||
日前,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的富余人员,其职工与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了新的规定。 据了解,新的规定明确了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即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即企业全部资产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
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将视同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职工和企业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期限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合同期限。如果职工原劳动合同期限少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周生斌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