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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后,被撞车性能降低车辆贬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07:10 深圳商报

  两车相撞后,被撞车性能降低车辆贬值。法院判决———

  撞车要赔“车辆贬值费”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李京华吴杰)两车相撞后,无过错车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过错车主赔偿由于撞车导致车辆性能降低的车辆贬值费。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日前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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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支持了这位车主的诉讼请求。

  据法院介绍,2003年4月,北京某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驶北旅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在德外大街时,突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驶入逆行道,正巧撞到由南向北行驶的易先生的捷达轿车,易先生受轻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王某所在的公司支付了易先生1200元的医疗费。

  虽然被撞捷达轿车经修理后恢复使用,修理费由保险公司理赔,但易先生认为,在此次事故中,由于车辆被撞,性能降低,经过评估,车辆贬值费达17000元,再加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误工费、评估费共计20710元应得到赔偿,因此,起诉至法院。

  由于过错司机王某是受公司指派驾车外出的,属于职务行为,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赔偿,而该车的所有人齐某在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应承担垫付责任。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易先生的诉讼请求。

  齐某及该公司不同意赔偿易先生的车辆贬值费,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赔偿车辆贬值费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易先生的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该公司及齐某应赔偿对方的车辆贬值费。据此,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公司及齐某赔偿易先生的车辆贬值费及眼镜费、误工费等共计20710元。

  作者:李京华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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