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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检察系统推出尊重人权新举措 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不服被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07:36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讯记者昨(30)日从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从9月1日起,我省将在部分地区试行一项尊重人权的重大举措: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须书面告知其有权不服被捕,一旦犯罪嫌疑人不服维持逮捕决定,检方须启动监督程序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据介绍,从9月1日起,在成都、资阳等11市两级检察院和成都铁路两级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逮捕案件时,如涉嫌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都必须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有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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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权利;同时,侦查部门须在24小时内讯问被捕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应在5日内提出不服逮捕的书面意见。

  省检察院负责人介绍说,有四类被捕犯罪嫌疑人如不服检察机关随后作出的维持逮捕决定,检察机关须启动监督程序将案件转给人民监督员,接受其监督。这四类犯罪嫌疑人包括: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事实的;认为犯罪事实不是自己实施的;认为证明自己实施犯罪的证据未经查证或不实的;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法学界专业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逮捕环节以申辩权,较以往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此次我省检察系统推出这一举措,有利于及时挽回错捕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的伤害,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有利于检方提高自侦案件质量,有效避免逮捕环节滋生司法腐败。

  (刘德华本报记者余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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