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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合作 相互监督 十条新规规范律师与法官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07:36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讯日前,省司法厅制定了《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与法官关系的十条规定》,加强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建立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与法官平等合作、相互监督的正常关系,维护司法公正。

  根据规定,律师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所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等关系,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律师不得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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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不得在非工作时间和餐饮娱乐及其他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与案件承办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的律师,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谢拒当事人的委托,接受委托以后才知道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派律师代理;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律师不得明示或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不得向法官支付介绍费、信息费等等。同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加强对律师诉讼活动的监督检查。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律师,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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