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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击碎快速致富的发财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07:44 法制日报

  打击传销:击碎快速致富的发财梦

  本报记者 翟惠敏 本报实习生 陈财友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传销这一盛行于西方,直接面对消费者的特殊市场营销方式传入我国。由于传销在国内兴起不久就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便逐渐演变为“金字塔”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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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术的代名词,致使很多人上当受骗。自1998年开始,我国政府及时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进行了打击和取缔。但是,近年来,受暴利驱使,此类活动又死灰复燃,并改头换面在全国发展蔓延,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刻不容缓!公安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联合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集中统一行动。

  传销的快速致富诱惑

  记者手中有一张警方在查抄传销窝点时缴获的“参加传销高回报率图”,从中可以看出传销头目是怎样施放“诱饵”的。图中共列举四种职业,以三年为期限:农民,每月收入2000元,年收入2.4万元,3年收入7.2万元;公务员,每月收入3000元,年收入3.6万元,3年收入10.8万元;高级打工人员,每月收入5000元,年收入6万元,3年收入18万元。而参加传销,月收入即可达10万元这样一个高起点,经过3年,就可以从会员升为培训员,进而成为代理员,最终成为代理商,收入在第3年一下就会猛增至120万元。上述四种职业,只有传销可以使一个人的收入成几何级数增长。那么,人们会问,一度令人讨厌的传销如何又成了吸引人的香饽饽?

  答案就在“包装”上。除了上述的公式换算之外,当前的传销大多经过了重新包装,代之以“双赢制”、“网络销售”、“重复消费”、“框架营销”、“共销”等所谓新的营销概念,但其实质仍是传销或变相传销,本质上就是欺诈。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指出,传销、变相传销活动,是指参加人通过交纳入会费或高价认购某种产品,加入某种销售或服务网络,并通过介绍他人加入而获得将来取得收益的“机会”的一种欺诈活动。他将传销的特点归纳为:一是需要交纳高额的入会费或购买等值的高额产品;二是传销商品的价格严重背离该商品的实际价值或根本不传销商品;三是传销人员所获收益来自其下线的入会费。

  据办案民警介绍,90%以上的传销组织都具有典型的无机构、无人员、无资金、无商品的“四无”特征。大量的传销人员在被查处后交代,他们从没有看到过所谓的“商品”,但他们都无一例外地做着发财梦,因为他们的上线向他们许诺的致富前景实在太诱人了。

  被骗和骗人的连环扣

  谁在传销?谁在被骗?谁又在骗人?

  从警方近年来查处的传销案件情况看,下岗工人、农民工、城市无业者在传销被骗人员中占有很大比例。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以来,传销逐渐开始向大学生等群体扩散,近期警方已经发现并破获了数十起此类案件,解救了上百名被传销组织和头目胁迫控制的大学生。

  为何有文化、有知识的大学生成了传销者的俘虏?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与大学生就业压力日益增大有着很大关系,一些不法分子以高薪或快速致富为诱饵,编造传销是新世纪就业和致富新的增长点,利用大学生特有的同窗校友的信任关系,大肆发展成员。

  可以说,自愿被骗是他们加入传销行列的“第一关”。对此,在一本传销组织者的“授课问答提纲”中阐述明确无疑。问:传销是不是通过骗人赚钱?答:就是骗人赚钱!你的上线发展了你,他就可以从你的入会费中提成,如果你为了不让你的上线挣到提成而拒绝加入传销网络,那你如何去挣几百万元呢?只能是空想。

  这骗人的逻辑看似荒唐,但其又是通过投饵———几百万元促使这些梦想发财致富的人们甘心被骗。

  入会后的传销人员,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拉拢别人入会,甚至拉拢自己的亲戚朋友,靠发展下线挣提成,如此循环往复,形成了一个不生产、不经营,仅靠层层欺骗运转的传销网络。

  既然是上线能挣到钱,那么人人都想摆脱下线的地位争当上线。接下来的情况可想而知,这些“蚀了本”的受骗者必然受“捞本”的思想所支配去进行发财扩张———发展下线。这种滚动发展就像是一个连环扣,令深陷其中做着发财梦的人欲罢不能。

  传销扩散的速度究竟有多大?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赵斌处长说,对于一个传销组织如果不及时打击取缔,而任由其发展蔓延的话,其发展速度不可想象,由最初的一可以迅速演变为千、变为万,这种增长是呈几何级数的,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金字塔”效应。

  低劣的“洗脑”手法

  如果说谎言是用来骗别人的,人们也许不会有疑问。但是如果说谎言是用来骗自己的,一般人都不会相信。可是身处传销漩涡之中的人们就是一遍又一遍地对自己重复着谎言。这种情况被传销组织者称之为“洗脑”。

  据警方侦查了解,所有传销组织都实行严格的上下线管理,发展下线采取单线联系,不同级别人员不允许往来,传销人员只知道自己的上线,组织者往往是幕后策划,遥控指挥。一个“品牌”商品的传销,往往是多个窝点授课、居住。授课、居住点少则10至20人,多则30余人,在同一居室居住、授课,实行封闭式管理。参加者每日必须集体阅读传销组织非法印制的宣传手册,背诵、呼喊、传唱、宣誓“格言”和“励志歌”。初来者就在谎言的不断重复中被“洗脑”,成为忠实的信徒。

  这是一个参加传销并成为骨干的人经过“洗脑”后,给自己定下的“格言”:人无横财不富,马无野草不肥,有钱环境适应你,无钱你适应环境。

  “现在想来都感到后怕,当时自己的精神已经完全自觉自愿地被传销组织控制了。”传销者秦某在被警方抓获后交代说,“参加传销后,自己就像是中了魔,每天不断重复呼喊所谓的致富格言,沉醉在当百万富翁的梦幻中。”

  打击传销有“三难”

  记者在对众多的传销案件材料分析中发现,很多传销组织和头目都相当“懂法”!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已经成为传销组织和头目的“必备素质”!

  在很多传销人员的讲课材料中都收录了这样的内容。问:“传销这个行业犯不犯法?”答:“这个行业既不犯法也不合法。因为国家还没有给传销行业立法,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做传销或网络营销会判刑多少年,所以说传销行业不犯法;但同时传销也不合法,国家没有明文规定说做传销或网络营销要按照怎样的方式方法运行下去,所以说它不合法。我们只是走在法律的边缘。”

  对此,赵斌说,“法律边缘”说法是典型的传销骗人伎俩。目前,公安机关在依法打击传销活动中,的确存在着不能用足法律的情况,使有些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但这决不能说传销合法,传销的实质就是违法犯罪。

  当前,由于传销、变相传销的“快速致富”理论本身具有较强的欺骗性,迎合了低收入阶层、弱势群体急于致富的心理。再加上目前市场中既有规范的转型企业存在,也有变相传销的非法企业存在,普通群众通常无法正常判断转型企业推销与传销、变相传销的法律政策界限,因而在传销组织和头目的蛊惑下,传销活动屡禁不止。

  此外,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公安机关打击传销、变相传销活动的主要依据是1998年《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公安部出台的《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也就是说,传销活动本身违法,而对于那些不够刑事处罚的传销组织骨干分子、积极参与者的个体来说,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标准,致使公安机关不能够用足法律有力地打击处理。目前对于一般的参与传销人员,公安机关只能进行教育和训诫。

  记者还了解到,对于查处传销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也普遍存在着“三难”:一是抓获传销组织者难。因传销组织是网络结构,有着严密的等级制度,传销源头难以发现,组织者难以抓获;二是调查取证难。由于涉嫌人员来自全国各地,一有风吹草动,有的转移地方,有的直接回家,从地域上、经费上、人员上限制了公安机关的取证工作;三是移送起诉难。法律对传销、变相传销犯罪活动没有明确规定,在客观上造成执法上的障碍。

  警醒传销发财梦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说,前几年在对传销活动的处理上,主要是以打击为主,当时的主导思想就是通过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打掉传销活动的嚣张气焰,将这个坑人害人的“毒瘤”彻底割掉。

  但是,善良的人们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在内对传销的卷土重来显然估计不足。面对市场经济在不断完善中客观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各种不良因素的共同作用刺激下,传销活动又改头换面重新粉墨登场。

  目前,社会上大部分群众都知道传销这个名词,但对于传销与直销,哪些是违法,哪些是合法,普通人却难以分清。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很多传销参与者最初也怀疑他们从事的是非法活动,但是他们却找不到具体依据,再加上传销组织者的花言巧语,使参与者逐渐打消了怀疑的念头,进而积极加入。

  由此可见,加大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对传销活动给予彻底揭露愈来愈迫在眉睫。

  记者采访所到之处,很多公安民警都谈到,要从打击传销活动的深度上下功夫,从源头上进行治理。端窝点、抓头目、查账号、吊执照,要结合起来进行。特别是要深挖传销组织头目,以绝后患,触犯刑律的,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通过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充分揭露传销活动骗人的本质,形成全社会抵制传销的良好氛围,使传销失去生存的市场。

  传销或变相传销刑事案件主要涉嫌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各地公安机关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共开展区域集中清查行动3255次,取缔了传销组织、窝点5307个,清理遣散传销人员10万多人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立案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2023起,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60余起,拘留、逮捕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12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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