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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实行官员财产登记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07:58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我们现在已经实行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金融实名制等制度确实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你们提出的具体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三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给予了这样的评价。三年后,这一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官员家庭财产登记制度已是箭在弦上。据悉,全国人大正在对包括这一制度在内的数项反腐新建议进行研究,并且积极地在为相关立法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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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利器

  该课题组的负责人王明高博士说,他们的课题组于1999年开始研究名为“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的课题,其间,官员家庭财产登记制度是他们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

  之所以要建构这么一套反腐制度,王明高认为,主要是因为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和实施的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经过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已经日渐成熟,成为反腐败斗争强有力的武器。

  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并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故又被称为“阳光法案”。至20世纪80年代后才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

  王明高说,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在明知存在贪污贿赂行为而不能取得证据时,非法收入本身可以作为起诉或追诉的依据,因而有利于打击、惩治腐败。

  “尽管中国在制度体制、价值观念、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等方面与其他国家有所区别,但是在反对以权谋私、遏制腐败蔓延这一点上是共同的。渐趋成熟的国外家庭财产申报制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先进经验。”王明高分析说。

  中国现状要求财产公开

  中国的反腐败工作已经迎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时刻。事实上,中国政府在1995年就出台了相关的规定,根据规定,所有的各级党的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但执行情况并不令人满意。

  但是,10年过后,这一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行。王明高说:“该项《规定》首次使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财产收入置于监督之下,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收入的透明度,对遏制和惩治腐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该项措施在设计上的先天不足,使其在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上十分有限,再加上执行中的敷衍塞责,使得《规定》基本流于形式。成克杰、胡长清、肖作新、赵更效……这些腐败分子数百万乃至数千万的家当在案发之前,根本就没有因为《规定》的实施而有丝毫暴露;在近年来不断增加的腐败案件中,更没有哪一位贪官是因《规定》的实施而翻身落马。”

  一位纪检官员说,这个《规定》并没有要求官员进行任职前和离职前的财产审查和申报,所以每年的例行申报也就只能走个过场,没有人会去调查他们的申报是否准确,除非他们已经被立案调查。

  财产申报制阻力来自领导层

  “究其原因,最根本的还在于官员利益团体不可能自己监督自己,这种损害腐败官员利益的制度受到轻视也是理所当然的。”一位反腐专家告诉记者。

  对此,王明高也予以承认。他们的课题组曾经做过一项相关调查,结果93%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的阻力主要来自于领导阶层;约13%的调查对象认为来自领导阶层的阻力是目前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的最大的阻力。但是,在他看来,这些都可以被合理的制度设计来予以消解,实现制度优越性的最大化。

  针对目前财产申报困境,王明高指出:“被誉为‘阳光法案’的家庭财产申报制在我国为什么就照不到那些贪官污吏们的阴暗角落?这与《规定》本身存在缺陷、没有有效的配套措施和监督手段等不无关系。”他指出,目前的《规定》主要存在着八大缺陷,申报主体的范围过窄,申报的方式、范围,受理申报的机关等都不尽如人意。目前,这一《规定》还只是一个部门法规,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且整个《规定》只有9条,不足600字。

  另外,还有一个为专家学者诟病的地方就是,《规定》对申报主体的违反责任规定得比较轻。仅仅对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官员,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此外,没有配套措施与其搭配使用,比如金融实名制、遗产税等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使得这一制度孤立存在,效果不大。

  绥化五万以下腐败不查处

  据悉,绥化巨贪马德落马,涉案官员260多人。该市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如果全部追究,相关市县、部门的正常运行将受到影响,甚至可能瘫痪,整个干部队伍就垮了。于是新一届市委对已经查出的腐败实行“抓大放小”、“宽严相济”、“对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的政策。这种政策有悖于反腐败的彻底精神和依法治国的原则,实在是后患无穷啊!

  首先,国家刑法规定,干部利用权力行贿受贿和贪污5000元就可以立案,10万元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涉案金涉达5万元已是不小的腐败案件了,如果对5万元以下的案件一律不再追究,不但于法无据,而且违背国家法律。

  中央的精神是,对腐败分子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心慈手软,决不姑息养奸,一定要严惩不贷。当然这是以刑法的规定为根据的。现在绥化的腐败分子虽一个个地被发现了,却要将涉案金额5万元以下的腐败分子纳入不予查处和追究之列,不但与法律相悖,而且直接违背了中央反腐败的精神。绥化纪委“抓大放小”的理由是:“由于马德案涉案干部较多,绥化市所属10个县市区主要领导很多牵涉其中,纪检监察部门感到了压力,遇到了难题,如果全部追究,相关市县、部门的正常运行将受到影响,甚至可能瘫痪,整个干部队伍就垮了。”的确,马德腐败案涉案面广、涉案人多,但在一个市里,难道就选不出260多名人才来充实干部队伍吗?凡涉案金额5万元以下的小腐败一律不予追究,这就保留了马德走后相当一部分的腐败力量,不能保证他们不会再腐败。

  官员财产登记制构思

  “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重新对中国的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梳理,提出了一套新的制度架构。首先,对于申报主体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政府官员。另外,退休人员也应列入财产监督的范围之内。其次,申报的财产范围扩大。除原来规定的几个项目外,还增加了不动产、交通工具等。并且将申报主体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上述财产纳入申报范围。

  而官员的申报财产也应该从日常申报扩大到初任申报和离任申报。

  在对官员的财产申报进行界定之后,负责登记财产申报的机关也成为了一个重点。由于原来负责这项工作的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容易受制于人,所以应该由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与各级国家行政监察机关联合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登记财产申报的常设机关,并由上级申报机构对下级官员进行登记,通过适当的途径进行公开。当然,这些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制定家庭财产申报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举,并应该对违反者进行重罚。

  健全登记制配套措施

  在官员家庭财产登记制度出台之前,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也已经成为关键。

  关于反腐,王明高有自己的“捕鱼理论”:“反腐好比撒网捕鱼,关键是鱼网必须没有漏洞,才能够捕得到鱼!”“预防为主”成为了他们课题组的主导思想。一个例子是,课题的名称也由最初的“中国反腐特别方略”细化成了现在的“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事实上,他们的研究可以概括为“一二三工程”,具体内容是:

  ———设立一个全国退赃的公开账号。退赃者可在全国任何一个县以上国有商业银行匿名退赃(也可由亲友代退)。退赃时,只需分栏目按“特种资金缴款单”(一式三联)上的时间、金额、来源三项填写,无需公开本人任何情况。

  ———实行两项特别决定。一是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并如数退赃者,无论职级高低和问题大小,无论问题将来是否暴露,一律不予任何处分,一切待遇不变。二是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赃或不如实退赃者,一旦案发,凡触犯刑律的,一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一律按最高量刑标准处罚。———采取三项配套措施。一是在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完善国家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二是提高国家公职人员待遇,以俸养廉;三是建立健全举报制度,最高奖励举报者50%的追缴赃款。据《国际先驱导报》(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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