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为何拖我长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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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08:56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租的房屋成了“湿手面粉”,自己不想住居然不行。昨日,市民裴小姐致电本报新闻热线,说“房东”不还押金,硬要她再住下去。而记者调查发现,这位房东原来是“二房东”,不知情的裴小姐每月租金成了他牟利的财源。有关部门人士透露,房屋“二转”租借存在一定潜在危机,不可随意操作,“二房东”除了必须让屋主知情外,还有向“第三人”告知的义务。
裴小姐与今年8月初在闵行借了一套房,住了20来天感到不是很舒适,她就与房东终止了合同。可“热情”的房东却压着她的押金,让其继续租住下去。裴小姐觉得奇怪,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一查,原来这位“房东”并不是房屋的主人,而是“二房东”,自己每月的租金居然成了他赚取差价的收入。 记者看到裴小姐当初作为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没有条款和附加条件注明甲方是“二房东”。更令人惊讶的是,合同上租赁期一栏空白,这意味着“二房东”拖裴小姐多住一天就能多收一天租金。不仅如此,与裴小姐详细登记相比,“二房东”登记的身份证号码居然只有13位,所留的电话也只是个固定电话。 一位房产中介的业内人士就此指出,一旦“二房东”携款而去,裴小姐根本无法追回。事实上,“二房东”转租在业内是最头疼的问题之一,由于大部分“二房东”害怕原屋主和求租者知道真实情况,通常是“欺上瞒下”,通过房租差价来牟利。一旦产生纠纷,三方就会闹得不可开交。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二房东”转租在沪上也立有“规矩”。首先,“二房东”要转租必须获得屋主的同意;其次,“二房东”有义务向求租人说明情况,可以在租赁合同上以附加条件加以注明。 记者罗菁(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