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颁布“十条禁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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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09:03 哈尔滨日报 | |||||||||
北京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施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条例》列明了检察人员的10类81种违法违纪行为将被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不同形式的纪律处分。 规范执法行为,注重保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条例》体现的一条重要原则。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非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非法传讯他人;体罚侮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刑讯逼供,徇私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给予开除处分。 依照《条例》,示枪恫吓他人或者随意鸣枪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条例》对检察人员违反廉洁从检规定的行为处罚作出明确规定。私设“小金库”、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直至开除。 检察人员重婚或者包养情妇、情夫的,给予开除处分。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例》规定,检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发生两性关系的,从重处分。检察人员使用假学历、“超生”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将受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