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改制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不得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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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09:2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黄明通讯员张国清)吉林省是老工业基地,大批国有企业目前正在进行改制。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改制稳步运行,近日,吉林省纪委、国资委、省总工会等8单位联署下发了《关于加强改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 《意见》规定,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必须依法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意见》要求,国有企业改制方案要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代会审议和通过的不得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向职工公开,由职代会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决定权和否决权。职代会的召开,应符合法定程序;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要按规定按程序进行,确保代表和体现职工群众的意愿。 《意见》强调,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严格把握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各级企业改革领导机构在审批企业改制方案时,要同时审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没有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不予审批。各级工会组织要参加各地方和企业改制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参与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意见》还就改制后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指出,不论企业改制成何种所有制形式,都要做到工会组织的重建和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的建立,与改制同步进行。做好改制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衔接、重签续签工作。改制为公司制的企业,要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规范其运行机制,促进职工民主管理机制的完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