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令”不应成为律法前的矮个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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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09:32 东南快报 | |||||||||
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施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最高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解读时说:“《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从严治检方针,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行为,严肃检察纪律,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8月30日《人民日报》) 但是,据笔者的观察,“高检禁令”最终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舆论对此并没有太多
我们不否认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严治检的决心,但是,我们同样也不能无视这个禁令的严重缺憾。虽然,“禁令”是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为依据并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纪律法规制定的,但是,“禁令”显然遗忘了一些更关键更基本的法律,比如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国家基本法典,这样就使禁令明显与现行的律法标准产生了差异,明显比法律规定低了一头。 禁令,顾名思义就是禁止从事某项活动的严令,其要求必须高于法律的规定,如果,低于律法标准,就可能闹误会或者涉嫌违法。比如,公安部的禁酒令,就是高于法律标准的一个典型,因为法律没有限制公民饮酒,但是,作为公安干警职责所在理应有比普通公民更高的行为标准。公安部的禁酒令怎样严格执行另当别论,但这个禁令广受舆论称赞,也是事实。相比之下,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地方出台的教师不能强奸女生、领导不能参与赌博之类的所谓“禁令”,实在是荒唐至极。(来源:兰州康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