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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未办事律师事务所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09:44 现代快报

  快报苏州电委托律师讨10万余元的债,律师事务所却未及时向法院起诉,导致超过诉讼时效。陆先生为此将该律师事务所告上法院。昨日,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律师事务所返还原告律师费7100元,驳回原告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107400元的诉讼请求。

  身为一家私营企业业主的陆先生在诉状中称,他与上海某些单位的生意中有10万余元一直未能催讨回来。2002年底,他委托苏州东大舟律师事务所为其催讨,并将原始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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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给了该事务所聘用的一名张姓律师,同时交付了7100元的律师代理费。然而该律师接收了证据材料和律师费后,却迟迟不向法院起诉,导致债权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被告苏州东大舟律师事务所辩称,该事务所出具给原告的暂收条,是一种费用的预收行为,只证明收到了原告交付的代理费7100元,并不是原被告之间受理委托业务的凭据,双方并未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被告同时认为,暂收条中具明的律师费是原告陆先生聘用事务所为法律顾问的顾问费,跟债权的催讨没有联系,也不应当返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陆先生支持主张的仅是一张暂收条。被告已接收了原告7100元,但双方是否就原告所称的催讨债务建立了诉讼代理关系,还缺乏足够的依据。

  而对于该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该暂收条中的律师费是指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的说法,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在向其当事人收取各种费用时,应当主动告知费用的具体名目和标准,这也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需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吴江市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赵法官认为,此案凸现出当事人证据意识的淡薄。

  以该案件为例,原告在将有关证据交给律师时,就应要求律师出具收条,注明证据的数量、类型以及其他重要信息。在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时,应与律师签订代理协议,注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时也可以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记者 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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