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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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10:07 天津日报 | |||||||||
国务院决定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津政发[2004]47号)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主要是全面掌握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
二、普查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科技活动、财务状况、人员报酬、能源消耗以及企业主要生产(经营)能力、主要原材料消耗等情况。 四、普查对象要配合普查机构和普查员完成全市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单位清查工作从2004年9月1日起至11月底止。正式普查登记从2005年1月1日起至4月底止。普查登记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地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六、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基层单位资料的保密义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进行纳税征管或行政处罚的依据。 七、天津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由区(县)、街(乡、镇)及市属各委、局(总公司)经济普查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凡单位清查或普查登记仍未领到普查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主动与所在区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取得联系,以便能如期进行普查登记。天津市及各区县经济普查办公室联系电话公布如下: 天津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办公室: 27227771、27230609 和平区85691705汉沽区25693169 宝坻区29247907河东区24309235 大港区81961693宁河县69591818 河西区23278853东丽区84376929 静海县28948575南开区27695455 西青区27936790蓟县29033371 河北区26351784津南区28541736 开发区25202147红桥区86516185 北辰区26837373保税区25760040 塘沽区25857177武清区29382284 科技园区23709453 天津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二○○四年九月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