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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个人账户计发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11:52 东南快报

  8月27日召开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会议上传出令人振奋的消息,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先后下发了三个政策性文件,主要内容涉及个人账户的计发办法、自谋职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改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加发补贴、非在编人员参保以及规范参保单位缴费机制等方面。据悉,这是继2002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闽政办2002112号文件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闽劳社200236号文后,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又一次规范和调整。为此,记者邀请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吴正斌副局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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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策进行具体解读。政策解读>>个人账户计发办法首次明确

  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下称参保人员)申报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人档案工资,高于本省(不含厦门)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70%计入个人账户,30%进入统筹基金。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下称机关保制度)的参保人员,于2002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其退休时在原有退休待遇基础上,按月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直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80。

  解读:国家并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计发办法,上述办法是我省试行的暂行办法,它使原本停留在个人账户账面上的养老保险费真正分解到账户中,标志着统账结合模式正式启动。将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缴费积极性和责任意识,也为这一险种注入新活力。自谋职业人员接续关系有“两个通道”

  规定:参保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可改为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称企保制度)。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将办理其关系接续和基金转移手续、代管个人档案。继续执行人员按事业津贴比例为30%的档案工资计征养老保险费,退休时也按此比例计发待遇;自谋职业前按规定可计算视同缴费的年限与自谋职业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改执行企保制度、仍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接续的人员,其自谋职业前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的缴费年限,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退休时按月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接续的人员,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企保制度规定执行。

  解读: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国家干部、全民固定工及军队转业干部等统筹单位人员,自谋职业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参照上述办法执行。选择前者退休后继续享受机关事业待遇,选择后者则享受企业待遇,这“两个通道”解除了参保人员的后顾之忧,促进了灵活就业,体现了人性化管理,践行了“养老保险做保障,哪里就业都一样”的服务理念,对事业单位改制将产生积极影响。机关保改企保人员计发比例系数提至0.9%

  规定:原执行机关保制度后改为执行企保制度的参保人员,其退休时享受的机关保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的计发比例系数,从原定的0.3%提高到0.9%,即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改执行企保制度时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缴费年限×0.9%×120个月,退休时连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同发放,每月计发补贴标准的1/120。

  解读:这项规定充分考虑到了改制前参加机关保的实际情况,也考虑到了执行企保制度退休时待遇相对偏低的客观事实,在缩小机关保退休待遇和企保退休待遇的差距上找到了相对的平衡点,有利于保护事业单位改制人员的权益。非在编人员明确执行企保制度

  规定:省属、在闽中央属国家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已参加机关保的单位,其非在编人员应从2002年7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并执行企保制度。符合机关保参保条件的单位,其在编人员应同非在编人员一起参保,否则可暂缓办理其在编人员参保手续。2004年6月30日前,已参加机关保的事业单位中的企业编制人员,凡按事业单位缴费工资标准缴费的,可执行机关保制度,否则执行企保制度。2004年7月1日后新增的企业编制人员,执行企保制度。新参保单位在办理在编人员参保时,应同时办理非在编人员参保,非在编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在自筹经费中解决。

  解读:由于非在编人员的特殊性,长期以来他们的养老保险在机关保经办机构不能办、在企保经办机构不让办,其基本权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此前省里文件规定省机关社保局可以承办企业养老保险,对非在编人员参保提供了政策依据,新规定对此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连续欠缴半年按自动退保处理

  规定:无力缴费(规定四种情形)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最长为一年,缓缴期满一个月后仍无力缴费的,改执行企保制度。未经批准缓缴而连续欠缴养老保险费2个月及以上的单位,其退休人员养老金改由单位负责支付,待单位补足欠费后,再由省机关社保局继续拨付,但暂停拨付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付。从2004年7月1日起,对连续欠缴养老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或累计欠费1年以上的参保单位,省机关社保局可按参保单位自动退保处理,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欠缴单位在补缴所欠保费后方可办理参保职工的到龄退休、调动转移及因出国出境定居的退保手续。

  解读:规定强化了参保单位的缴费机制,充分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原则,有利地制约了一些有能力但不按时足额缴费的现象,同时也对确有实际困难而无力缴费的单位提出了实事求是的处理意见。(来源:邵芳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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