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新规明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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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11:55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从明日起,新修订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将正式实施,对于市民举报的消防通道堵塞情况,消防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检查,以此保护公众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检举权,避免公安消防机构在面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时的不作为。
新修订的《规定》在消防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程度、开展社会消防教育培训等方面还作了新的规定。其中,为提高消防执法效能,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对安全出口门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核查、处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及投诉人的相关情况,本人要求保密的,消防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同时规定,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自依法受理之日起的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在检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此外,为体现行政管理中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防止出现行政部门只审批、发证,不注重后续监管的现象,新的《规定》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依法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经营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的,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意见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撤销批准决定书》。 谭明煦 姜昆华(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