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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区税改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16:01 新华网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青海省实际,8月27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自今年起全省取消农业特产税。

  根据《实施意见》,青海省按照中央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的有关政策,自2004年起,全省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玉树藏族自治州6县、果洛藏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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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6县、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兴海县和格尔木市属唐古拉山乡的农牧业税。全省其他地区降低农牧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农牧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或取消。由此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通过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解决。除免征农牧业税的地区外,各地如再扩大减免农牧业税范围,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自行确定。

  省政府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规范基层操作,不能以任何名义再向农牧民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已征收的要坚决退还。对免征农牧业税的16县1乡中现已征收农牧业税的县、乡,要认真做好退税工作。《实施意见》对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各项配套改革也作了规定,要求各州(地、市)、县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2004年要对全省市县机构改革以来乡镇行政机构的基本现状、运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评估和总结,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要严格核定和控制乡镇行政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乡镇事业机构改革按照事业单位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整合乡镇事业性站(所)。要加快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规范乡镇学区的教育机构设置,对除一类县以外的各县(区、市)现有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在进行职能移交的基础上予以精简。

  《实施意见》还对乡镇财政收支管理、妥善化解乡村债务、建立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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