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是不是性的保证书? 没有性权利哪有性小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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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17:53 新周刊 | ||||||||
爱是不是性的保证书?婚姻应不应该是性的许可证?尽管在许多具体问题上仍然存在很大分歧,但人们普遍可以认同的是,如果没有了性权利,或许性的小康元年将遥不可期。 “那我性方面的权利呢?” 法庭上,农村姑娘张丽低着头,脸红得厉害,别扭地说出这个对她来说异常尴尬的
让张丽和性学专家们不解的是,受理案件的法庭判决张丽败诉,判决依据是:隐私是指公民生活隐秘的,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性无能系个人生活秘密,属隐私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法院称,张丽向乡邻宣扬丈夫性无能,虽系实话实说,但无疑对张丽丈夫的声誉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该行为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而该案中张丽行为的动因——王丽性需求的权利呢?法庭的回答是: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说法。 2004年6月,在四川,性作为一种权利意外溃败。 性权利的认可还是道德的胜利? 事实上,中国有多个性权利诉讼成功的案件,然而应该思考的是,这些诉讼的成功究竟是道德的胜利还是性权利的认可呢? 中国首例性权利诉讼成功的案例发生在南京。1999年3月,建邺区环卫所驾驶员徐某驾车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经市法院与省中级法院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构成6级伤残。作为张的合法妻子,王女士以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损害自己的性权利为由,把徐某和环卫所告上法庭,要求各项赔偿152700元。 当时被告方辩称:王女士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是直接受害者。性生活只是夫妻生活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能否以性权利提出索赔。2002年9月3日,该院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9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女士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在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王女士完全有理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法官在庭后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表示,这其中有道德同情的因素在里面。 与此对比的,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个案件,广东女孩张玲在结婚后发现身为医生的丈夫有性功能障碍后,面对身为医生的丈夫在婚前的“守口如瓶”,妻子认为感情受到欺骗,当庭索赔3万元精神损失。法院认为,《婚姻法》规定,离婚一方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才可请求损害赔偿,而一方患有性功能障碍却不在这个范围内,于是驳回了她的赔偿要求。 对此,专业人士指出,这两个案例恰好凸显性作为个人权利的不被承认,性权利还被道德判断所左右。该专业人士指出,南京性权利案件更多的是道德的胜利而不是性权利的彰显,目前中国在性权利方面是不大予以承认的。在中国以性无能提出离婚并不是那么容易,除了取证的困难外,还有法官对性权利认识的不够。在中国,性权利还没有独立。 据悉,中国第一例以性无能为由要求离婚的案件发生在2000年,当时第一次起诉时判决不准离婚,直到2001年3月,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才最终调解离婚。 性到底有多少权利? 其实性权利在中国一开始就先天不足。 在某种意义上讲,1992年可能是中国的性权利元年。这一年出版的《中国当代性文化——中国两万例“性文明”调查报告》中首次正式地出现了“性权利”的说法。当时将性权利推上前台的,是中国大陆围绕婚姻法的修改所引发的大讨论。那场讨论的文化背景就是社会上“包二奶”现象的日渐增多,因此,讨论的着重点集中在婚外恋(情)、第三者、配偶权、忠实义务、同居权(义务)等。 进入1990年代以来,腰包鼓了的中国男人终于有了出轨的条件,而在中国文化传统里男尊女卑的纵容下,女人没有阻挡的能力,苍白的道德说教劝不回那些不回家的男人,为了有效制止这个社会问题,只有赋予女人束缚丈夫的权利。法律词汇性权利的引进无疑就是直奔这个主题而来。 性权利说到底只是为了遏止不平等而出台的,是社会道德意识催生的,而不是法治思维的结果,所以,性权利在中国一开始就功利而实用,着力点放在制止男人不忠的性义务权利和忠诚权利,而不是强调个人的性自主的权利。 中国性权利的催生婆是道德而不是法制,所以在道德观念的作祟下,这场议论非常尴尬,讨论各方都小心翼翼地尽量避开“性”这样的字眼,即使作为主角的“性权利”,其使用率也比较少见。人们更喜欢、更倾向于从道德的角度去评述性的问题,婚姻法修改的讨论中所出现的“配偶权”,虽然使用了“权”的字眼,但在中国特殊的语境中,它更强调的是夫妻性忠实的义务,以至于有人竟然提出了“夫妻性权”的概念。性权而要在前面刻意加上“夫妻”,这是中国特色,也显示出性权利一开始的底气不足。 照社会学家李银河的分析,中国性权利的羸弱还有一个原因,在过去,中国人没有权利的概念,只有帝王有权利,如果他是“一”,其他所有人都是“零”。中国一直没有自觉的权利维护意识。 性权利从背景上分析显然是政府为了解决夫妻问题,协调两性失衡而引来的新概念。从根本上看,张丽的宣判更是对性权利的宣判,宣判的结果显示在现在的中国,有些时候性权利比隐私权更为无力。它只被规范在夫妻双方的对等性义务上,而还没独立成一种权利,要追问的是:在中国,性到底有多少权利? 婚姻还是不是性的许可证? 什么是性权利?拉默尔(L·V·Ramer)的《你在性方面的人权法案》一书中这么归纳:人在根本上是“性”的?“性”乃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性紧张得到充分释放,乃是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必要条件。一个人在不侵犯他人,也不危害社会的条件下,有权表达和满足其性爱和性欲,不必存在任何外加的犯罪感、羞耻感、不道德感和恐惧感。 在西方国家,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发生了一场“性革命”,其显著特点就是性从此与权利、人权密切结合起来。在今日中国,人权话语也已进入性的领域。性权利的表述已经从道德重心转到以个人权利为核心。 当性权利要脱离道德框架而独立成为个人权利的一种时,冲突就难以避免,性权利独立的第一枪首先打响在学术界,重点是婚外性的争论,焦点在卖淫的定罪。 中国目前并不允许婚外性。婚姻还是性的许可证,卖淫是性的商品化,因而被认为应该消灭。李银河对此指出,中国关于性的法律太过时、太脱离实际了。她问过的朋友,他们几乎都看过“毛片”,按照法律他们都违法了。如果公民中有50%以上的人都在犯法,那么这个法律是有问题的。她认为,是该考虑把婚姻和性紧紧挂靠的法律现状。 去年杭州和北京有两起组织卖淫的案子,其中一个“老鸨”式的人物被枪毙,这在全世界都少见。李银河认为用严刑峻法来解决性问题恰好凸显性权利在中国的羸弱。她强调要看到性的正当需求,卖淫不合法,她们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一个卖淫的妓女和一个嫁给大款做专职太太的女性没有绝对的界限。这些都是性的商品化。如果抓妓女是对的,按照逻辑推理就应该把所有“二奶”和嫁给大款而脱离劳动市场的女性都抓起来。 北京师范大学学者赵合俊认为,性权利主要在3个方面得到彰显,首先非生殖的性快乐也被看作目的;再就是把性看成是个人的事,是一种私人化体验;而任何人的任何性行为与性关系,只要没有妨碍和伤害他人,都被认为具有正当性。 性和道德另外一个冲突表现在“婚内强奸”问题的争议上。 婚内强奸争论的焦点是,夫妻双方的性权利是否完全属于对方,如果在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同居是否犯法,在这个问题上,个人的性权利被提到一个脱离道德评判的高度。 据悉,上海一区人民法院曾判决当地首例婚内强奸案,29岁的王某在妻子起诉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强行和妻子发生性关系,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较早一起案例发生在陕西,一男子不顾妻子反对,公然在室外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他也以强奸罪被论处。但是同样的案例,在四川省却是截然相反的结局:丈夫被判无罪,婚内强奸不成立。近日,婚姻法的有关专家指出,新的《婚姻法》将规定“婚内强奸要算犯罪”。 随着性权利意识的抬头,婚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再是性的许可证了! 性权利遭遇道德伏击 更激烈的冲突在2004年到来,这促使性权利开始从学术领域向社会话题层面转移。一个名叫白芳芳的女士成了争议的中心。由于丈夫“无能”,结婚5年无一天“性福”的女白领芳芳,勇敢地走进了一家婚介所,希望能寻觅一位长期稳定的“临时老公”,每周幽会3次。婚介所最终婉拒了芳芳的要求。 事情经报道,有专家对此进行严厉的批评:芳芳女士当然有权索求她的性权利,但在婚姻的约束条件下,这个索求的对象应该是他的丈夫;但是她的丈夫无能为力。在这个情况下,她其实面临着两种选择:要么继续忍受无法享受鱼水之欢的痛苦,得过且过,而这将是不人道的;要么就提出离婚,重新寻找合适的伴侣。 其他专家有针锋相对的观点,他们认为对国家和政府而言,凡是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支持的,都是不能为之的;否则,就是权利膨胀,就是违法,就得付出相应的代价。而对百姓和公民而言,恰恰相反,凡是没有法律明文禁止的,都是可以实施并受法律保护的。而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卖淫、嫖娼这样的性行为才是法律所禁止的。 李银河认为,从性本身来讲,只要不侵犯别人的利益,女性有支配自己的身体的权利。这种道德的优越感无可厚非。对于不平等的性关系,用道德来谴责就可以了,没有必要用法律的手段来惩罚他们。她尖锐地指出,婚姻已经不是性的许可证了,他们就可能选择婚外性。 的确,在更多的情况下,性还包裹在强大道德评判下,而且法律显然和这样的精神并不一致。在中国一些大城市,都有换偶活动。按照现行法律这些都是严重的犯罪。有一个典型案例是,20世纪80年代初,有4对中年夫妇玩换偶游戏,结果为首的那个人被枪毙,那是个中年的工程师,他是组织者,他的妻子被判15年徒刑,另一个提供场所的男性被判无期徒刑。法律和现在人们的实践已经相去甚远了。而法律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专家认为,这还是因为道德感在作祟。 但就整体趋势而言,正如社会学家所指出的,由于社会结构变化,道德其实已经很难成为性的规范力量了,性必然最终要依靠白纸黑字关于性的法律规范,而法律规范的第一步就是承认性的权利,明确性的义务。 毕竟,没有性权利的保证,性还谈什么小康呢? 相关专题:新周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