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百元擅改杀人嫌犯年龄 重庆一村支书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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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18:10 新华网 | |||||||||
新华网重庆8月31日电(兴荣、黄豁)收了100元钱而向公安机关作伪证的村支书肖在六,近日被重庆市铜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成为当地群众茶余饭后的谈点。 1994年4月8日,肖在六同村的村民陈某因伤害致人死亡,潜逃至新疆。在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中,陈某的出生年月成了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公安机关向村里核实陈某的年龄时,村支书肖在六称现在自己保存的户口薄上登记的陈某的年龄系原始记载,否认对陈某
陈某的年龄成了一个谜。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后,办案检察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方案,经过慎密侦查、鉴定,终于查清了陈某故意伤害案和肖在六从中作伪证的犯罪事实。 陈某出生1979年4月9日,参与作案时已满14周岁。陈某的亲友打听到如果陈某作案时不满14周岁,即使犯罪也不会受到刑事追究,因此产生了更改陈某年龄的念头。陈某的父亲找到村文书肖在六说情后,并送给肖在六现金100元。肖在六收钱后,把陈某的出生日期改为1980年4月9日,使其作案时的年龄不满14周岁,然后将填写的户口页装入户口簿中。这就造成陈某的实际年龄与公安部门的户口卡上登记的年龄不一致。 年龄之谜解开后,经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铜梁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肖在六因作伪证也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