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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1日休的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18:38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三个政策性文件,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三个文件主要内容,涉及个人账户的计发办法;自谋职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改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加发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保,以及规范参保单位缴费机制等五个方面共41条。

  此外,文件对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补缴、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等问题也作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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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据悉,这是继2002年我省下发相关文件后,对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又一补充和完善。

  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据了解,以往文件虽然为参保人员建立了个人账户,但对个人账户的计发办法一直没有明确,有不少参保单位和职工感到不踏实。

  新文件规定,凡是2002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在按原有养老金计发标准发放的基础上,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分15年按月发放,直至发完为止,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金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80。

  文件还就激励个人缴费方面作了规定,即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本省(不含厦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70%记入个人账户,30%进入统筹基金。

  对于2002年7月以来,参保职工缴费高于本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省机关社保局将进行补建个人账户。

  实行缴费“两个通道”

  为妥善解决事业单位改制后,自谋职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接续问题,新政策提出,自谋职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两个通道”,既可以选择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可选择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省机关社保局个人缴费科将直接经办自谋职业人员的参保接续事宜,其个人档案由机关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保管。

  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自谋职业人员,按事业津贴比例为30%的档案工资缴费和计发待遇。

  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自谋职业人员,可以获得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退休时按月计发。

  转制人员补贴系数上浮到0.9

  %文件对原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后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且仍在省机关社保局参保的人员,退休时享受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作了重新规定,即将补贴系数从原规定的0.3%上浮到0.9%。

  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时,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缴费年限(乘以)0.9%(乘以)120个月,并在退休时连同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月一同发放,每月计发数为补贴标准的1/120。

  如,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机关工作事业单位工作30年,转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时的缴费工资为1500元,则可获得每月405元的补贴费。按照这个标准,转制人员的养老金标准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相比,差距不会太大。

  据了解,这项规定考虑到,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人员,改制前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也考虑到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退休时待遇相对偏低的客观事实,在缩小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和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差距上,找到了相对的平衡点,这有利于事业单位改企工作的顺利开展。

  编外人员执行企业养老保险

  新文件对非在编人员参保事宜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即省属、在闽中央属国家机关和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其非在编人员应从2002年7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文件还要求,新参保单位在办理在编人员参保时,应同时办理非在编人员参保,非在编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在自筹经费中解决。

  非在编人员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这些规定维护了非在编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样也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补缴养老费比例各不同

  经省机关社保局批准,参保人员补缴历年中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为补缴时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

  补缴比例为:补缴2002年6月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5%和2%;

  补缴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底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5%和7%;

  补缴2004年7月1日以后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5%和8%。今后补缴比例如有变动的按新规定调整。

  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在退休前按规定及时办理补缴手续。退休前未按规定补缴的工作年限,在其退休计发待遇时,每中断1年相应扣减2%养老金总额(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相应的缴费年限。

  四大措施追缴欠费

  针对部分参保单位欠缴养老金行为,文件作出了四项约束规定:一、无力缴费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最长为一年,期满一个月后仍无力缴费的,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二、未经批准缓缴而连续欠费2个月及其以上的单位,其退休人员养老金改由单位负责支付。

  三、从2004年7月1日起,对连续欠缴养老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或累计欠费一年以上的参保单位,省机关社保局可按参保单位自动退保处理,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四、欠费单位在按规定补缴历年所欠保费后,方可申请办理参保人员的到龄退休、调动转移,以及因出国出境定居的退保手续。

  N本报记者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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