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巨贪乔本平昨被执行死刑乔本平被一“针刑”毙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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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01:20 东亚经贸新闻 | |||||||||
原系吉林省国际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副总经理,乔本平因犯贪污800余万、受贿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昨被执行死刑200余万、挪用公款390万元 本报讯( 郭春雨 雨 王伯光 陆海权 东亚记者 纪岩峰)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8月31昨日上午,原吉林省国际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副总经理,乔本平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执行死刑。死刑采取注射方式执行。
乔本平其人: 乔本平,男,194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梨树县人,大学文化,原系吉林省国际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吉信丰达经贸有限公司经理。 乔本平其人: 乔本平,男,194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梨树县人,大学文化,原系吉林省国际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吉信丰达经贸有限公司经理。 案件审理经过: 1998年5月14日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2000年12月1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乔本平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8月l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2日,经复核,裁定核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乔本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04年8月31日执行死刑。 乔本平三大罪状: 贪污犯罪:乔本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中美元78万元、人民币209.4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41.2万余元。 1990年8月,吉林省和龙林业局集成材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和龙集成材厂)通过吉林省国际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省国际经贸公司)与日本西部株式会社签订了补偿贸易合同。1995年5月,被告人乔本平与原和龙林业局局长张亚轩等人去日本西部株式会社,就和龙集成材厂购进的集成材设备由补偿贸易改为一次性付款问题进行谈判。谈判时,中方只有乔本平参加,双方经商谈,签订了一次性降价为90万美元(其中给中万佣金10万美元,即实际降价为80万美元)的补充协议。乔本平向张亚轩谎称降价金额为138万美元并制作了相应的假协议。后省国际经贸公司从中行吉林省分行贷款150万美元,由乔本平分别转至日本西部株式会社80万美元,转至香港金田木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金田公司)70万美元。香港金田公司按照乔本平的要求,将6. 5万美元汇至省国际经贸公司下属的吉信丰达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公司)银行账户帐户;其余款项连同利息分数次汇往乔本平及其妻程捷在新加坡的银行账户帐户以及乔本平指定的其它银行账户帐户。乔本平非法占有公款58万美元。 1993年4月,中国农垦东北公司向丰达公司借款。被告人乔本平分别以付货款、运费的名义,将丰达公司的人民币142.5万元按照借款方的要求转给中国农垦东北公司所属的天华粮油加工厂。随后,乔本平又采取使用假运费发票、冲减本单位利润帐目等手段,将上述款项在丰达公司帐上全部冲平核销,并将中国农垦东北公司归还的上述借款及利息占为己有。其中,20万元用于乔本平个人以天华粮油加工厂名义购买法人股,并获得股息9万元;20.85万元用于乔本平个人购买奔驰S320轿车支付的手续费;32万元用于为其女乔楠购买私产住房一套;53.7万元提供给其子乔壮使用,乔本平还将142.5万元借款利息17. 64万元占为己有。 1995年8月24日,被告人乔本平将省国际经贸公司存在吉林省外运公司的运费结余款人民币109.94万余元转回丰达公司,并于次日将上述款项连同其他款项计人民币110万余元兑换成13.2万美元。后乔本平以预付货款的名义,使用假合同将13.2万美元汇至香港金田公司。该公司按照乔本平的要求,将13.2万美元汇往乔本平在新加坡的银行账户帐户。 1993年12月13日,被告人乔本平以借款的名义,要求吉林省外运公司集装箱公司将省国际经贸公司存在该处的运费结余款9.3万美元转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帐户,并用其中的6.8万美元购买了一辆奔驰S320轿车,交由其子乔壮使用。 1993年12月13日,被告人乔本平以给和龙集成材厂付港杂费的名义,从丰达公司帐内转出人民币20万元至丰达公司员工刘海波的长城卡内,后指使下属工作人员开具假发票,将20万元在丰达公司帐上核销。乔本平将其中的13.5万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购买奔驰S320轿车支付的手续费。 1994年6月至1996年5月,被告人乔本平为给个人购买住房,以退剩余运费的名义要求吉林省外运公司将运费结余款人民币40万元转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帐户;又以代付进口设备运费的名义,从丰达公司帐内转给省外运公司人民币10万元,再由省外运公司将此款转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帐户。乔本平用上述50万元购买住宅一套。 1993年4月和1996年12月,省国际经贸公司分别接受欧吉达厂、浑春金发木业公司的委托,代理引进生产设备,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投保。后乔本平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将应该退给省国际经贸公司的保险费14.4万元转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帐户,据为己有。 1994年6月15日,被告人乔本平以付运费的名义,将丰达公司的业务利润款人民币7万元转至中国农垦东北公司,并从其公司利润帐目中直接冲减了该7万元。当天,乔本平又以借款的名义,让其子乔壮到中国农垦东北公司提取7万元现金交给乔本平,占为己有。 受贿犯罪 1993年11月和1995年6月,省国际经贸公司受长春市建筑木材厂、抚松兴隆木业总公司的委托,与香港金田公司签订了引进复合地板生产线合同。被告人乔本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香港金田公司从中获得了利润。后乔本平分别于1994年6月和1997年1月收受香港金田公司贿赂的人民币35万元及德国马克37万,乔本平将人民币35万元用于为乔壮购买门市房;37万德国马克汇往其妻程捷在新加坡的银行账户帐户。乔本平受贿钱款共折合人民币224万余元。案发后,乔本平用受贿款购买的门市房已追缴。 挪用公款犯罪 1992年11月至1997年末,被告人乔本平利用担任丰达公司经理、省国际经贸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五次指使下属工作人员将公款人民币390万元转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帐户,乔本平将其中的380万元提供给乔壮做生意使用;将其中的1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股票。案发前,挪用的部分公款已归还;案发后,用挪用的其余公款购买的物品被扣押。( 郭春雨 王伯光 陆海权 东亚记者 纪岩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