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三项调整利学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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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02:52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北京电 (记者程福俊)在8月31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介绍了国家资助高校困难学生的政策。针对各方关注的助学贷款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人士介绍了国家将实行的三项政策调整。 还贷年限延长至6年
2004年秋季开学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将改变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全部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方式也作出调整,改变了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经办银行由招投标方式确定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将不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今年秋季开学起,政府将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风险由财政和高校各担50 %从今年秋季开学起,我国将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担50%。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具体比例在招投标选择经办银行时确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财政承担部分,按高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违约率高的学校多承担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财政和普通高校的责任加重,将更积极地帮助银行降低贷款风险。 据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介绍,到2003年底,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中经济困难学生约240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20%,特别困难学生的比例在5%—10%,人数大概在160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