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助学贷款变脸 还贷期限延为六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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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04:14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王 晖)8月26日,省政府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延长还贷年限。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 ——改革经办银行确定办法。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省政府委托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②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