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还贷年限延至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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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07:54 天津日报 | |||||||||
吕诺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 贷款风险将由财政和高校各担一半
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改由招投标方式确定 据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记者吕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3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说,2004年秋季开学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将改变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全部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 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不久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助学贷款还贷程序,提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据吴晓灵介绍,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方式也作出了调整,改变了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吴晓灵说,从今年秋季开学起,我国将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担50%。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将不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今年秋季开学起,政府将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