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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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08:45 法制日报 | |||||||||
税务师事务所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 本报北京8月31日讯(记者陈晶晶)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强调,税务机关办公场所与办理税务代理的场所必须分离,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款,已经委托的应进行清理纠正。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征管法规定,除税款征收权外,税收检查权、强制执行权等其他税收行政执法权都必须由税务机关行使,不得委托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将税款征收权委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但如果税务师事务所既作为被管理者代理,又作为管理者代征,显然有失公允。 通知明确,凡与税务机关没有彻底脱钩的改制税务师事务所,一律停业整顿,彻底清产核资后撤销原所,重新按规定完全由注册税务师发起设立,彻底斩断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之间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关系,否则将追究相关税务机关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强调,除特殊规定外,税务代理机构不得进入办税服务厅办公,凡在办税服务厅办公或者办理税务代理事项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限期搬出或撤离;不得将税务机关挂牌办公的场所出租给税务师事务所;税务机关办公场所以外的闲置房产,可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出租给税务师事务所。 通知强调,税务机关和在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目从中介机构取得经济利益,不得投资入股税务师事务所,不得租借注册税务师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家属、子女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指定代理、强制代理。对违反上述禁令的,将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