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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确保“流动”学童九年义务教育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10:26 新华网

  9月1日,由西宁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农民工子女及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今后凡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和流动人口中随父母来宁、年龄在6至15岁、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其监护人在西宁居住已经取得暂住证的,可申请在西宁市公办中、小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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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农民工及流动人口中,拒不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予以处罚;对因特殊原因需延缓或免予入学的,可由其监护人向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经批准方可延缓或免予入学。

  西宁市实施义务教育班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校,必须接纳符合规定的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就读。流动儿童少年入学遵循“全日制学校为主,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为辅”和相对就近入学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入学原则。针对流动少年暂住性和住所的流动性,流动少年儿童生源一般不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年度招生分配计划。凡符合规定的,按照个人申报、确定身份、审查备案、注册入学、建立学籍档案的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平均班额达到教育部规定班额上限的学校,一般不再接纳流动儿童少年入学,采取行政安排与自主联系相结合的方式入学。

  流动儿童少年身份确定方式

  身份确定,由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以流动人口及子女户籍证明、在宁暂住证、在宁工商注册登记证或劳动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用工证明、暂住地街道证明和在宁租购房协议、转学证明等为依据确定身份,符合规定申请条件的,准予开具义务教育通知书。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及义务教育通知书及时送达暂住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职能机构负责审查备案。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联系确定入学学校,及时通知流动儿童少年监护人,儿童少年监护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到校报到入学;也可由流动儿童少年监护人自行联系确定入学学校,持学校同意接收函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待审查同意后开具入学通知书,凭入学通知书到校报到入学。

  保障流动儿童少年不因贫辍学

  对在西宁市学校入学的流动儿童少年,纳入统一学籍管理。

  凡属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子女在宁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与西宁市户籍学生一样执行省、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享受西宁市贫困人口子女就学“减、免、缓”政策。其他流动儿童少年在西宁接受义务教育,应按省、市规定的借读生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西宁市、各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流动儿童少年总量及相关备案材料,在年度教育经费结算时,给吸纳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按当年度生均经费标准进行经费补偿。同时,政府设立流动人口儿童少年入学基金,资助贫困家庭的流动儿童少年,保障流动儿童少年不因贫困而辍学、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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