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规定民工将与市民享有同等就业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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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10:29 燕赵晚报 | |||||||||||||
本报讯近日,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教育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共同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今后,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教育厅将据此联合行动,共同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培训、工资、社会保险、子女入学、加入工会等6方面难题。 劳动就业逐步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待遇 《意见》提出,建立城乡之间自由、畅通的就业渠道,使进城务工人员逐步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就业待遇。要推动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使进城务工人员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等方面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竞争。要严厉打击职业中介活动中的各种欺诈行为,切实保证向劳动者提供真实可信便捷的中介服务。提高用工单位与进城务工人员之间合同的签订率和履约率。工会要帮助、指导进城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代表职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职业培训做好培训与劳动力转移衔接 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务输出专门培训,建立农村职业培训与劳动力转移的衔接机制,将技能培训、就业介绍、就业后管理规范起来。社会各类职业培训学校要根据劳务市场和用工单位的需要,以需定培,合理确定培训专业和培训规模,突出发展“定向”、“订单”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按照培训人数和就业率,从“阳光工程”专项经费中给予相应补贴。 工资发放3部门协调联动遏止拖欠 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大对用工单位,尤其是对进城务工人员比较集中行业的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建设部门建立建筑行业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制度和欠薪预警报告制度,从根本上治理欠薪问题;两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工会组织发挥监督、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改善用工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教育、指导、帮助职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欠薪问题,并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优先办理工伤、养老保险 建立并逐步规范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督促用工单位在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关系。针对目前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事故较多且较难获得补偿的情况,首先推进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实。将签订劳动合同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对招用进城务工人员的单位,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并在进城务工人员自愿的基础上,用工单位应为务工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并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务工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子女入学与当地家庭子女一视同仁 教育部门要积极出台措施,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可根据进城务工人员持有的有效证件,积极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全日制公办义务教育中小学入学,并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可适当减免学杂费。各地工会设立的帮扶中心、帮扶站要积极筹措资金,对入学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提供资金、实物或其他方面的帮助。 加入工会探索会籍流动管理新机制 针对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强的特点,各级工会将进一步探索实行会籍流动管理的新办法,实行流动会员制及进城务工人员输出和输入地联手维权的双向维权机制,最大限度地把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指导并督促用人单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开展工资协商,协调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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