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清偿购房贷款诉请产权过户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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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13:57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频道9月1日消息:倪先生购房时,借用他人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致使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昨天,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对倪先生提出的确认房屋产权归己所有的诉请不予支持。 1998年,倪先生夫妇看中一套位于奉贤南桥镇的商品房,总价11.5万余元。由于夫妇俩均为农村户口,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经协商,他们借用亲戚王先生之名与房产商签订了
之后,银行每月从王先生公积金账号里扣划贷款,倪先生再将钱还给王先生。但不久,倪先生突然停止了还款。2001年1月,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倪先生搬离房屋,但因依据不足未获法院支持。今年3月,倪先生向法院提出了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己所有的诉请。 法院认为,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讼争房屋已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因此,王先生为该房屋合法所有权人。本案中,倪、王双方已就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以及何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达成了明确的口头合同。但倪先生夫妇未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清偿贷款的义务。因此,产权过户的条件尚不具备。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来源:解放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