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权益“国家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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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0:2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各级政府要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司法机关要方便消费者诉讼。在昨天上午召开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本立要求相关部门尽快修订或废止与该条例相抵触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该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三包消费者有发言权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商品“三包”责任,强化了对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约束、监督,并规定我省制定“三包”商品目录,应当听取消协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 条例规定,经营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对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简称“三包”)责任的,应当出具“三包”凭证并履行承诺。“三包”凭证应当注明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并指定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修理,不得拒绝、推诿。 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折旧费。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修理责任的,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20日内修复;到期未能修复商品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三包有关部门可制定 除国家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实行“三包”的商品目录及“三包”期限。制定“三包”商品目录,应当听取消协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 赠品经营者不能免责 经营者为促销赠与或奖励消费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更换、修理、重做等民事责任。该条例还规定,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此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 (杨杰) (来源:江淮晨报) | |||||||||